东营市新能源汽车政策及补贴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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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营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到2022年底前,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3580个以上,基本建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为深入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有关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就加快提高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水平,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多措并举加快发展,分类施策因势利导,优化调整“十三五”规划目标,分解压实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8年)建设任务,到2022年底前,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3580个以上,基本建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共享。做好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信息接入工作,各充电运营商要积极配合将已建成充电设施及时接入平台,提供社会公共共享服务。领取财政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应接入平台,接受政府监管。

(二)推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应100%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敷设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已建住宅小区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支持业主自建;变压器容量不足小区,可采用有序充电模式。严格执行国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发改能源〔2016〕1611号),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证明材料;需占用、挖掘公共道路、场地或改造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应先征得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同意。选择一批新建和既有小区,建设“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

(三)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2年底前占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5%。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达不到比例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不予通过。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达不到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鼓励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

(四)推进公务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或与专门运营企业合作,利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满足电动公务用车需求。具备场地条件的,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

(五)加快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在道路沿途因地制宜建设快充站。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挖掘内部停车场站资源,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

(六)推动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内国家A级旅游景区应结合实际按需建设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到2022年底前,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

(七)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充电设施竣工验收、运营管理制度,规范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平台接入检测认证、站桩及运营商信息统计、综合评价等活动。探索场站共享、“加油站+充电”等新型商业合作运营模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持。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二)简化建设审批手续。各居住区、单位停车场(位)及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三)推进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电网企业做好相关电力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电力接入有关要求,按东营市“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政策规定执行。

(四)降低用电成本。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的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上限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执行。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运营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需求响应。

(五)加大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助、无偿划拨建设场所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全市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和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停车场,给予入场充电的新能源汽车2小时/天免费停车优惠。鼓励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提供充电服务实时停车优惠。

(六)做好企业备案服务保障。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项目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为责任部门,运营企业须按要求提交报备信息和告知承诺书,自觉接受监管。主管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抽查,不属实的,可采取注销备案、取消优惠政策等措施,实行备案闭环管理。

(七)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按照“谁备案、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个人)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属于电网公司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配网设备延伸,纳入电力行业安全监管;属于用户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用户自有设备,相关部门按行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交流慢充桩视作一般性用电电器,业主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安全风险。

(八)规范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须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建设、检测和验收。制定新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标准,明确单个车位充电设施功率,在变压器选型时做好负荷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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