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新能源汽车政策及补贴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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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配送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奖励政策及资金管理办法,快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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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配送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鼓励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和整车租赁企业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发展绿色交通、促进节能减排、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作用,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9〕4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洛阳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申请城市配送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奖励车辆的运营区域为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吉利区、高新区及经开(伊滨)区等区域,以下简称运营奖励区域。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城市配送领域新能源汽车是指总质量为4.5吨(含4.5吨)以下轻型物流货运(含冷藏等专用运输)车辆,且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推荐车型,以下简称车辆。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为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为运营奖励考核期。

第五条 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在市民之家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受理和审核新能源汽车运营奖励资金的申请、管理和发放(邮政、快递行业新能源汽车运营奖励资金的申请、管理和发放在市邮政管理局办理)。

第二章 运营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与发放流程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商贸流通企业(含整车租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道路货运(含网络货运)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邮政、快递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他类型企业到市商务局或市交通运输局服务窗口均可办理并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七条 申请运营奖励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依法在洛阳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运营奖励考核期内由本企业投资购买且车辆总数不低于30辆;网络货运企业平台内注册的车辆不少于100辆;

(三)车辆在洛阳市公安交警部门注册登记且为首次登记。

第八条 申请运营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证件类且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对)

(一)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暂未三证合一的企业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带车辆号牌整车照片、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从事冷藏等专用运输车辆还须提供道路运输证及复印件);

(三)洛阳市城市配送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四)洛阳市城市配送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奖励资金车辆信息汇总表(附件2);

(五)企业申请城市配送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奖励资金信息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六)网络货运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2. 企业将奖励资金及时发放给车辆所有人的承诺书。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第三方监控机构及其监控平台的审核和监管。

(一)对第三方监控机构及其监控平台的资质进行审核;

(二)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从优的原则选择和核定第三方监控机构及其监控平台并加强监管。

第十条 申请运营奖励的车辆须接入第三方监控机构的监控平台并接受管理。

(一)申请企业需提供原车数据通讯端口和通讯协议(从车辆生产厂家或车辆经销商处获取),到第三方监控机构接入监控平台;如申请企业无法获取原车数据通讯端口和通讯协议,则需安装新能源汽车专用的T-BOX终端,并将车辆与T-BOX终端强绑定,到第三方监控机构接入监控平台;

(二)车辆低于30辆的企业或个人须先加入网络货运平台,由网络货运企业到第三方监控机构将车辆T-BOX终端定位信息接入监控平台;

(三)监控平台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统计车辆有效运营里程(即车辆在运营奖励区域内及运营奖励考核期内运营的里程)并在第三方监控机构网站予以公示;

(四)申请企业(含网络货运企业)的车辆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接入监控平台,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运营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车辆名次确定

(一)车辆在运营奖励考核期内有效运营里程不得低于2万公里(冷藏等专用车辆1.5万公里);

(二)按运营奖励考核期内有效运营里程对车辆进行排名确定车辆名次(即有效运营里程最高者为第1名,依次推之)。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奖励前500辆〔动力电池总储电量50kwh(不含)以下的车辆〕,每辆车奖励0.6万元;

(二)奖励前1000辆〔动力电池总储电量50kwh-80kwh(不含)的车辆〕,每辆车奖励1.2万元;

(三)奖励前1500辆〔动力电池总储电量80kwh(含)以上的车辆〕,每辆车奖励2万元。

第四章 运营奖励资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对运营奖励考核期满后拟发放奖励资金的企业和车辆,在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网站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审核企业和车辆加强奖励资金绩效管理,并在拟奖励车辆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提交车辆运营效果绩效评价报告,市财政局适时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实施再评价。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运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对拟奖励车辆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市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将奖励资金发放到申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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