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新能源汽车政策及补贴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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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广委办发〔2017〕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补助对象

凡在广安购买属于《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规定的相关车型,在广安境内注册登记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广安境内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均可按规定享受广安市相关财政奖补政策。中省相关补助,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条补助范围

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同时满足相关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充电桩指符合国家认定质量标准和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补助时间

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第四条 补助类型

共五种:购车地方补贴、购车贷款贴息、车辆运营补贴、免费充电补贴、充电桩建设补贴。

第五条 申报周期

次年3月底前申报车辆运营补贴,其余补贴半年申报一次。

第六条 资金拨付

各级财政将应承担的资金纳入预算,按程序审核后直接拨付至申报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购车地方补贴

1. 补助条件及标准。在本市购买纯电动客车、乘用车、专用车用于公共服务领域(公交、出租行业)的,市级财政参照中央补助标准按1∶0.5比例给予配套补助;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公共服务领域的,市级财政参照中央补助标准按1∶0.3比例给予配套补助。中央和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时计税价的50%。市级财政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政策相应采取退坡机制,年度具体补贴标准每年1月发布。

2. 申报资料及审批流程。在广安注册的生产(销售)企业销售享受市级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不含二手车)时,全额开具销售发票(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市),并负责办理所售车辆在本市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工作,购买者按照扣减中央财政补助和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支付购车款。在完成本市车辆注册登记后,生产(销售)企业每年1月初和7月初统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销售发票(发票联)等资料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集中会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销售车辆是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的车型进行审核,市工商局对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审核,市税务局对销售发票进行审核,市车管所对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进行审核,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对车辆是否符合相关技术参数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申报金额进行审核。

(二)购车贷款贴息

1. 补助条件及标准。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企业购买纯电动客车用于公交运营,购车首付比例不低于40%,市财政对购车贷款给予50%贴息,贴息期为3年。

2. 申报资料及审批流程。公交企业提交购车发票、银行贷款证明(加盖银行公章)报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集中会审。其中,市交通运输局对城市公交企业经营资质和新购置公交车贷款情况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申报金额进行审核。

(三)车辆运营补贴

1. 补助条件及标准。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纯电动客车用于公交运营,年运营里程达到3万公里以上,在享受中央财政运营补助的同时,市财政再按照中央财政运营补助的30%给予配套补助;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纯电动乘用车用于出租车运营,年运营里程达到12万公里以上,市财政每月每车补助运营费300元。

2. 申报资料及审批流程。城市公交企业和出租车公司提交工商营业执照、购车发票、公交车已享受中央财政车辆运营补贴的证明材料、车辆运营里程证明材料报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集中会审。其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销售车辆是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进行审核,市车管所对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进行审核,市交通运管部门对运营里程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申报金额进行审核。

(四)免费充电补贴

1. 补助条件及标准。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5年内在公共充电设施充电时免收充电电费。产生的充电电费由智能化管理平台运营公司先期垫付,所在地财政纳入民生工程据实解决。

2. 申报资料及审批流程。公共充电设施申请免费充电补贴的必须安装使用智能化充电管理平台。智能化充电管理平台运营公司提交充电汽车车籍认定、电量计量、电费等车辆信息记录资料报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集中会审。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对产生的电量计量、电费进行审核,公安车管部门对车辆信息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申报金额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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