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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社会工作人才发展扶持激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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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民政部 中央综治办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1〕22号)、《中共佛山市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佛发〔2011〕3号)、《佛山市民政局 人社局 财政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的指导意见》(佛民民〔2016〕17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5〕29号)等精神,按照我区人才认定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社会工作人才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48号)的执行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任务。本办法以推动南海区社会工作行业向专业化、精细化、职业化、本土化发展为目标,扎实做好社会工作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管理、评价、保障等环节,发挥社会工作人才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优化南海区社会工作政策环境,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确保到2022年,全区社会工作人才总量超4000人,中高级社会工作人才超1000人,经认定为四至七类的社会工作人才超500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65%以上。

第二章 扶持激励对象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人才,是指经我区认定评定的四到七类社会工作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指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类社会团体是指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热心或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以推进社会工作发展为目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类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通过各级社工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认定的,在现有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通过健全的组织系统和有效的服务支持,加强统筹协调与纽带联系,实现孵化培育、协调指导、合作发展、行业自律、资源整合、行业规范等功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人才培育基地,是指通过各级社工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遴选的,社会工作各类人才接受理论水平提升培训的场所,原则上为党校、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大中专院校,以及南海区内登记成立的各类培训机构、枢纽型社会工作类社会团体等。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人才实训基地,是指通过各级社工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遴选的,社会工作各类人才接受实务能力提升训练的场所,原则上为南海区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是指主要由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为南海区辖区范围内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服务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的扶持激励对象,须在南海区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并在南海区民政局或其委托单位登记或备案,且近三年内未出现违法、重大违纪、违背职业操守、违反行业管理规范等问题。“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优抚安置、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纠纷调解、应急处置、老年人服务、妇女儿童服务、青少年服务等领域。本办法的扶持激励对象不包括机关单位在编公务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扶持激励对象按本办法申请相关扶持激励资金时,必须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并应自觉依法履行缴税义务。同类扶持激励事项如有申领过南海区内相关扶持或资助资金的,不可重复申领。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并由南海区民政局和各镇(街道)社工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已拨付的经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扶持激励类别和措施

第十二条 考证激励。对2019年及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考取社工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人才,自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1000元、社会工作师(中级)30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职业资格等级晋升时可申请差额补助。

第十三条 实习激励。对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佛山市内户籍社会工作专业的大学四年级学生,到南海开展连续不少于两个月(原则上每个工作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社会工作服务实习实践活动,经南海区民政局或其委托单位登记管理,实习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实习协议,且承诺毕业后在南海区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工作一年或以上的,可申请每月600元的实习补助,每人最高补助3600元。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培养激励。鼓励社会工作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院校、先进地区进修学习,切实加强优秀社工人才培养和储备,不断提高服务、督导、管理、科研水平,形成一批实务技能过硬、管理能力突出、督导能力出色、科研创新能力卓越的中高级社工人才。对五类以上社会工作人才,每年可申请继续教育培养补助,每人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学习费用的50%,每人每年总额不超过1万元。

对六至七类社会工作人才,由南海区民政局牵头搭建社会工作人才培育工程,以提升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为目标,整合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建立完善社工人才成长发展培育体系,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课题研究和创新项目研发激励。鼓励社会工作人才、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类社会团体、社会工作人才实训基地、社会工作人才培育基地等结合南海区社会工作行业发展现状,开展社会工作领域课题研究及创新项目研发工作。南海区民政局每年牵头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优秀课题研究成果及创新项目研发成果,按等次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的研究成果最多不超过5个。研究成果应是未取得过政府同类资助或奖励的(若该研究成果是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里的指标内容则不符合申报资格),同一项成果只能申报一次。

鼓励社会工作人才进行社会工作领域课题研究并发表论文。对社会工作人才以第一、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被SSCI(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CSSCI(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相关研究领域顶级期刊上发表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学术论文给予资助(所属单位要以区内单位署名;对与其他单位联合署名的,排名第一的按资助金额的100%资助,排名第二的按资助金额50%资助)。其中:发表SSCI论文每篇最高资助1万元;发表CSSCI论文每篇最高资助5000元。

对社会工作人才以第一、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中国民政杂志》、《中国社会工作杂志》等国家级期刊上发表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论文给予资助(所属单位要以区内单位署名;对与其他单位联合署名的,排名第一的按资助金额的100%资助,排名第二的按资助金额50%资助);每篇最高资助2000元。同一篇论文只资助一次,同一篇论文多次发表的按最高级别资助。

以上论文凭发表论文版面费支出凭证,给予发表论文资助。发表论文的时间距离申请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学历提升激励。鼓励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学历(学位)层次。新取得国家承认的、与行业相关的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且在取得新学位后与区内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类社会团体、社会工作人才实训基地、社会工作人才培育基地等社会工作相关单位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且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博士学位3万元和硕士学位1万元的一次性学费资助。

第十七条 行业规范管理扶持。鼓励区级社会工作类枢纽型社会组织根据政府职能转移的要求,积极承担行业管理、标准制定、行业自律、服务研发、平台搭建、资源整合、人才交流等职能,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南海区民政局每年发布行业规范管理研究方向,对符合研究方向且有利于促进行业规范管理发展的项目方案,南海区民政局牵头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方案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每年扶持的方案不超过5个。项目内容应是未取得过政府同类资助或奖励的(若该项目服务成果是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里的指标内容则不符合申报资格),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镇(街道)可按照区级标准及相关办法支持本镇(街道)内社会工作类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发展,所需资金由镇(街道)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八条 先进机构表彰激励。对获得由国家、省、市级民政部门或社工主管部门颁发或授予的社会工作类先进单位称号或社会工作行业重大荣誉称号的南海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类社会团体、社会工作人才实训基地、社会工作人才培育基地,分别给予国家级荣誉称号10万元、省级荣誉称号5万元、市级荣誉称号1万元的激励。

第十九条 社工人才生活津贴激励。对专职在南海区社会工作领域工作的五类社会工作人才,仅限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类社会团体、社会工作人才实训基地、社会工作人才培育基地工作,且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并审核通过的,给予每月1500元的生活津贴补助。生活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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