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人才补贴最新政策及人才补贴发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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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城市对于引进人才补贴政策不一样。但大多数为住房补贴、创业补贴、福利补贴等,数额也不定。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2021年防城港人才补贴最新政策及人才补贴发放时间,仅供参考!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我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桂发〔2010〕3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人才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桂办发〔2010〕51号)和《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聚才扬帆”计划的意见》(防发〔2010〕1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从国内外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各类高级人才、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

第二条 重点引进的对象: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千百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二类 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三位完成者,国家“千百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第三类 国家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二等奖和省级一等奖前三位完成者,“八桂学者”,国家“千百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

第四类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级“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第五类自治区“特聘专家”,省级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省级“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第六类 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具有国家注册类资质的高级人才,大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七类地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获得“全国技术能手 ”称号的创新型高技能人才,获得硕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

在国外留学,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国际权威机构认证的注册类资质,须经国内主管部门认定、核实。

虽不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发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才能,且在年度拟定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范围内的,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认定,可列为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第三条 安家费补贴。属于目录范围内正式调入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市属国有企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安家费补贴。具体为:第一类人员每人150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100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80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50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20万元,第六类人员每人10万元,第七类人员每人3万元。安家费分5年支付。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于安家费享受对象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发给。

第四条 工资待遇。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并可把引进人才的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列入成本核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制度。

第五条 政府特殊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来享受各级政府津贴的,引进到我市后不能再继续享受但仍从事同类性质工作的,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给予享受我市相应的政府津贴。

第六条 社会保险待遇。引进的人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相关业务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第七条 配偶就业问题。第一至六类引进人才需随迁安置配偶的,给予对口安排工作;第七类引进人才需随迁安置配偶的,给予协调解决。第一至五类若配偶原有工作但随迁至我市后不需安排工作的,在任职期间内每年给予2万元的生活补贴,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子女就业入学问题。第一至七类人员其成年子女的就业,由用人单位会同人社部门优先予以推荐;其未成年子女的入托和入学,可在全市范围内优先择校,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九条 建立住房保障机制。将住建、国土等部门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过渡性住房和临时安置用房,租住时间最长不超过其任期;房产主管部门及时掌握住房租赁信息,多渠道筹集出租房源,为流动优秀人才提供房屋租赁服务;高层次人才较为集中且有自用土地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集资建设高层次人才住宅。

第十条 其他相关的待遇。

(一)属于引进的第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其安家费发放标准参照目录内正式调入的同类人员执行,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凡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市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可到市人社局办理人才《居住证》。柔性引进人才的其他相关待遇由人才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柔性引进人才在我市服务期间,在优秀人才选拔、奖励、培养、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引进人才同等待遇,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加入服务地的党团组织和人民团体,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三)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深专业造诣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包含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身体健康,本人自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四)对引进到我市工作后的高层次人才因公或因私到国(境)外学习考察,执法执纪部门没有不良现象反映的,相关职能部门在其出国(境)政审、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五)对引进的海外留学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5〕31号)执行。

(六)对取得广西居住证的外国专家,其在广西申请的专利可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与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政策。对防城港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积极推荐其申报“国家友谊奖”、“广西金绣球奖”。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管理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坚持“谁用人,谁培养”原则,健全市、县(市、区)、用人单位人才培养体系,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的人才培养机制,重点培养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 实行专才聘任制度。建立政府特聘专业人员制度。报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或选聘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担任政府特聘专业人员。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聘任制度,在规划建设、工业经济、环保、金融、旅游文化等方面聘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建立事业单位专才特聘制度,根据技术项目、工程项目及其他特定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才特聘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实施合同制管理,不受单位编制、工资、职数、职称的限制。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顾问聘任制度。从国内外咨询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和行业组织等聘请资深专家、学者和企业家担任政府顾问,为我市的重大战略决策、重大项目实施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实行“首席专家”制度。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行业主管部门可在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人才相对集中的市直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设立“首席专家”岗位,聘期为两年,每月给予每位首席专家4000元岗位津贴。聘用期满需续聘的,“首席专家”设岗单位报市主管部门及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并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方可续聘。

第十五条 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10万元的建设启动资金;工作站每引进一位博士后,分别给予工作站2万元工作经费、博士后2万元补助,并协助解决入站博士后配偶安置和子女入学等问题。出站博士后留在防城港市创业,属我市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范围,正式调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享受我市有关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研究生工作站。支持在冶金、有色金属、食品粮油、能源、海洋、装备制造、修造船等千百亿工业产业集群,以及新材料、新能源、节能与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由企业出资建设,引入高校、科研机构研究生导师指导下的研究生团队,以技术研发、项目合作、人才培养培训为主要任务的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每个企业研究生工作站5万元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自主创业扶持制度。支持高层次人才自主创办符合国家产业鼓励政策、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配套的各类企业,政府在财政、税收、用地、课题申请、项目研究经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市科技局会同市人社局等部门制定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审核认定标准。其创业项目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第十八条 实施人才小高地建设提升工程。支持在钢铁、核电、铜镍、修造船、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建立自治区级的人才小高地。提升人才小高地建设管理水平,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并形成长效增长机制。优先支持人才小高地申报设立“八桂学者”、“特聘专家”等岗位,并鼓励面向海内外选聘高层次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

第十九条 实施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工程。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的学费报销标准按照《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聚才扬帆”计划的意见》(防办发〔2010〕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职攻读期间,保留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称评审资格。对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由用人单位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研究生学历的,由用人单位分别给予5000元、2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事业单位人才无论在职或脱产进行的学历提升,均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自主参加研究生学历提升或者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参加学历提升的,个人须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参加,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二十条 调整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政府特殊津贴标准。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每月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由原来的200元提高至400元。连续3届被评为防城港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授予“防城港市优秀拔尖人才”荣誉,除了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外,可享受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相关待遇至退休(不在我市工作或身份转换为国家公务员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优秀人才生活补助机制。对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职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00元、400元的生活补贴;既有正高职称又有博士学位者,可同时享受以上两项补贴。人才已退休、不在我市工作或身份转换为国家公务员的,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第二十二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特殊困难帮助机制。对在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家庭主要成员(父母双亲、配偶及子女)因天灾人祸、遇到不可抗拒灾害或重大疾病造成特殊困难的,可向市委人才办申请救助。市委人才办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酌情给予一定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在我市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市财政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5%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最高额度为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人员,用人单位可按国家和自治区同等额度的奖金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建立英才奖励制度。市委、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港市杰出人才贡献奖”,作为我市人才的最高荣誉奖,褒奖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该奖项每三年评选一次,对获奖个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考核机制。对引进到我市(包括户口不转)的第一章规定的七类人才,可享受安家费补贴的,由市或县(市、区)党委人才办、市或县(市、区)人社局会同用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考核结果分5年平均给付。考评为优秀或称职(合格)等次的,按100%发放年度安家费补贴;考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按50%发放年度安家费补贴;考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年度安家费补贴(不再补发)。引进人才未按合同在我市持续工作5年以上的,自其停止为防城港市工作时起,停止发放一切津补贴。凡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从引进次年起予以给付。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待遇落实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开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绿色通道”。

1.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调配方式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根据人员身份和单位性质按管理权限分别办理。属市直党政机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有关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属市直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采取单独调入、先借后调或先聘后调等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2.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采取聘任方式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照《防城港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和《防城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防政发〔2009〕9号)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采取柔性方式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照《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防发〔2006〕12号)等文件规定,与人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服务方式和期限、工资待遇等事宜。

4.引进人才属于第一至六类人员的,可以不受编制数额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除外),可以先进后出、先增后减。

5.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可在我市先落户、后择业,并免费实行人事代理。对辞职来我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特聘工作的方式先予以聘用,经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后,可重新建档并接转工作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同时享受引进人才的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落实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的办理程序。

(一)第一至七类急需紧缺人才的安家费发放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防城港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补贴申请表》;

2.经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主管部门同意;

3.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核,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4.市财政局将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同意的补助资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分5年划拔到用人单位账户,再由用人单位发放到人才手中。

(二)首席专家岗位津贴发放程序:

1.经批准设岗,由已招聘专家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2.报经主管部门审核;

3.经市委人才办再次审核,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4.市财政局根据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同意的补助资金将当年岗位津贴拨付至申请单位,再由所在单位发放到首席专家手中。

(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博士后资金补贴审批程序:

1.博士后工作站提出申请;

2.市人社局对博士后工作站和引进博士后的情况进行审核;

3.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对申报补贴金额进行审批;

4.市财政局将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同意的资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拨付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出站博士后安家费补贴申领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研究生工作站资金补贴审批程序。

1.由设立研究生工作站的企业提出申请;

2.市工信委会同市科技局对工作站硬件建设和科研成果进行审核评估;

3.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4.市财政局将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同意的资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采用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市人社局,再由其拨付给企业研究生工作站。

(五)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审批程序:

1.自主创业高层次人才提出申请;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创业项目进行初审,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3.市科技局将专家组审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4.市财政局将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资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拨付给有关个人或团队。

(六)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特殊津贴和高层次优秀人才生活补助资金审批程序:

1.市委人才办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表彰文件制订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特殊津贴签领表,根据市人社局提供符合条件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博士学位的人才名单制订高层次优秀人才生活补助资金签领表;

2. 市委人才办将签领表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3.市财政局将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审定同意的资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划拨到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银行账户;

4. 市委人才办每半年核发一次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特殊津贴和高层次优秀人才生活补助资金。

(七)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奖资金审批程序:

1.在我市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且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资助或奖励的人员提出申请;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及金额进行初审,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3.市科技局将专家组审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4.市财政局将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资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拨付至申请人所在单位发放。

(八)其他有关人才工作经费申请程序。对人才招聘活动、人才有关评审工作及人才选拔所需费用以及每年市优秀专家慰问、体检、外出考察以及有关津贴等费用,由主管部门或承办部门报市委人才办审核,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拨付到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再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拨付到有关部门。已明确资金来源的由原渠道解决,不在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设立防城港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安排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用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开发和奖励等。

第三十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的费用,用人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的市直单位由市财政承担;用人单位为财政差额拨款的市直单位,由市财政与用人单位按经费核拨及自筹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单位引进的人才,可享受由市财政承担的政府特殊津贴,其他待遇和补贴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享受第二章相关待遇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员,在我市的服务期限不能少于5年。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引进人才申请,填写《防城港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年度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汇总审核,送同级组织、人社、编制部门签署意见或经专家评审,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每年初,由组织、人社部门发布我市翌年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未列入需求目录范围的,不能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可享受相关待遇的,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各类人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本办法或市委、市政府其他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待遇,但不能重复享受。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津补贴资格并勒令退回已发津补贴,情节严重者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个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工作奖惩制度,加强对高层次人才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严重滞后,当地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投诉较多,或者由于主观因素造成高层次人才流失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单位,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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