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项目 | 证明材料 | |
基 础 分 | 1.原籍户口簿。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在厦的暂住证及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无需打印,通过平台数据交换完成)。暂住证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应表明家长已实际在厦门市居住满一年以上且目前在海沧区居住(中间间断累计不超过三个月)。在海沧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商品住房的随迁子女父(母),若因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凭借其本人(或配偶)在海沧购买房屋登记备案的时间与其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一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附加分不以此方法计算得分。 3.适龄儿童父(母)亲在厦门市的从业证明。需提供能证明其父(母) 在厦门市务工满一年以上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随迁子女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随迁子女父(母) 最近2年(2013年9月—8月)在厦缴交社会保险的年限累计达到1年(12个月)以上的证明。(该证明无需家长本人提供纸质材料,由区教育局直接通过数据交换,向地税部门查询核实) | |
实际 工作 生活 积分 | 暂住年限 | 随迁子女父(母)亲的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超出基本条件规定年限(一年)的部分可以非连续暂住累计积分,并提交以此计算累计积分的暂住证明。 |
参保情况 | 适龄儿童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该证明无需家长本人提供纸质材料,由区教育局直接通过数据交换,向地税部门查询核实)只以按时缴交社保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 |
购房情况 | 1.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产权所有人应为适龄儿童的父(母)亲,且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含50%)。 2.原籍户口簿。适龄儿童本人与产权人同一户口薄。 3.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 4.厦门市土地资源与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查询证明》,查询人应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亲和房屋产权人。 | |
计生情况 | 适龄儿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提供暂住地的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 |
特别说明 | 上述暂住证、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社保缴费证明及房屋产权证应为适龄儿童的父(母)同一人的。若房屋产权证为适龄儿童父(母)另外一方的,需适龄儿童与父母三人同一户籍的户口簿;若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需提供能证明适龄儿童与另一方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法定证明。 | |
附 加 分 | 另一方累加 | 1.原籍户口簿,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同一户籍的户口簿。若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需提供能证明适龄儿童与另一方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法定证明。 2.另一方的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3.另一方在厦门市的从业证明,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4.另一方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该证明无需家长本人提供纸质材料,由区教育局直接通过数据交换,向地税部门查询核实)不足12个月的不得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