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区小学初中入学工作实施细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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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通州区义务教育阶段

入学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教委办,中小学,直属单位:

为了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文件精神,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根据北京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文件,区教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通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细则》,并已报请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3月31日

通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文件精神,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根据北京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文件,经报请区政府批准,现就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按照巩固成果、完善制度、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积极推行学区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效推进。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坚持免试、就近,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条件和方式

(一)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小学入学

凡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按区教育考试中心和各乡镇教委办划定的学校服务范围,在规定时间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后,由其家长带领,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持实际住所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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