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曙区教育局小学招生网上报名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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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4〕41号)及《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4〕1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二、招生对象

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年满6周岁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延缓入学的,须持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报区教育局审批。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4月25日-5月5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网上预报名。

5月10日-12日,有海曙区户口或房产的适龄儿童,各小学报名。

四、报名和录取办法

(一)有海曙户籍的适龄儿童

具有海曙户籍的适龄儿童,须到户籍所在地的服务区小学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办理报名登记手续需携带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

1.学校根据适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三者一致,均在本小学服务区并且实际居住,而且同一套房子内没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如果该批次适龄儿童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2)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3)父母双方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一直无自有住宅房,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4)适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适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适龄儿童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办法,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执行。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学校入学。

2.有海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1)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母与他人的共有房、租赁房(含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或非成套房等,而父母双方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有自有住宅房的;

(2)家庭住宅房已出售或拆迁而户籍仍留在原地未迁出(空挂户口)的;

(3)户籍挂靠在海曙区内某单位集体户口的;

(4)因投亲靠友,临时挂靠等造成人户分离的。

3.特殊儿童入读规定:适龄盲障儿童可以与省盲校联系,适龄聋障儿童可以与宁波市聋哑学校联系,适龄智障儿童可以向宁波市达敏学校报名。各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二)在海曙区有房产的非海曙户籍适龄儿童

在海曙区无户籍但父母有住宅房(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并且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到房产所在的服务区小学报名登记,由区教育局视实际情况安排学校入学。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入学条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申请在海曙区入读小学,其父母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海曙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截至4月30日,与海曙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或取得在海曙的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2)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海曙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截至4月30日,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以上,查验日仍在参保,无中断,补缴无效);

(3)父母双方在海曙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截至4月30日,已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一年以上,查验日仍在按规定办理,无中断。同时持有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

(4)父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超生现象并持有当年度户籍地计生部门颁发的,经暂住地计生部门查验的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报名录取规定。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网上预报名,初审符合条件者,可持该适龄儿童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学校入学。

3.外来务工人员已在海曙区外六区内(含高新区)购有自住房,其子女不再适用流动人口招生政策,海曙区将不再安排入读本区学校。

(四)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下各类的适龄儿童入读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可到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服务区小学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就近安排入学:

(1)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军人子女需提供所在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团以上)政治部机关证明);

(2)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查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寄住在海曙区直系监护人处的;

(3)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的。

2.以下情况的适龄儿童,到区教育局教育科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安排学校入学:

(1)父母属于市、区二级政府部门引进的高级人才(甬党办发〔2004〕42号、甬政发〔2012〕84号)的适龄儿童;

(2)在海曙区的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

五、工作要求

1.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依据全区小学的事业规划、当年度生源的分布情况、各小学的办学规模和实际接纳能力三个因素,依街道、社区、路段、幢、门牌号等,为每一所小学划定招生服务区,制定海曙区小学招生办法。

2.各学校要在招生前将有关政策、办法以学校网络和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保证招生工作公开、透明,公告的内容包括:招生时间、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及需携带材料等。

3.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小学招生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汉语拼音、计算等测试。

4.各学校要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规和招生政策文件,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规范办学行为。各校不得随意超过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数,严格控制班额,特殊情况超过班额的,必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否则不予学籍注册。

5.继续推进九年一贯制实验。宁波市实验学校、海曙区段塘学校、海曙外国语学校实行九年一贯制,招收“九年一贯制”学生。

6.规范招生收费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择校相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民办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7.自愿放弃户籍所在服务区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其他学校(包括公、民办学校),以后又想转回服务区学校的,不再视其为本服务区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8.民办小学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原则上招收海曙区户籍适龄儿童,招生时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测试。具体招生办法报区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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