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初中招生报名时间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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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4〕41号)及《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4〕1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海曙区教育局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初中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要求

(一)初中招生继续坚持“中学小学实行校校对口、相对就近;对口中小学相对稳定,适当调整”的原则(对口方案7月上旬见报)。

(二)根据教育部与浙江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坚持城区小学毕业生免试(升学考试)升入初中的原则,在校校对口方案公布前,初中学校对各对口小学的学生均不得另行组织文化课书面测试。

(三)小学毕业生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教育事业规划确定的校校对口方案进入对口中学就读。

(四)要求回原籍地就读初中的非海曙户籍小学毕业生,原籍地房产证、户口簿地址必须一致且房产证产权100%为学生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本户主为学生父亲或者母亲,并由该生户籍所在地的服务区初中出具同意回原籍证明,我区对口中学将该生档案材料邮寄给对方初中。

(五)有本区户籍和房产(房产证产权100%为学生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本户主为学生父亲或者母亲)而在本区以外小学就读,现要求回本区就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根据该生及其家长的户籍证明、房产证明、毕业小学学籍证明,由我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六)在我区的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来(回)区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学生,要求在我区就读初中,由我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政策统一安排入学。

(七)宁波市实验学校、海曙区段塘学校和海曙外国语学校为九年一贯制学校。海曙外国语学校今年继续在全区招收初一年级学生(方案另定),从开始,将停止在全区招生。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为保证我区初中招生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确保社会稳定,各小学要做好以下二方面工作:

1.各小学要整理好毕业生材料(①义务教育卡;②小学生毕业登记表;③小学生健康卡;并按区教育局9月核实的名单,将小学的毕业生材料于7月1日前汇总到区教育局教育科。各小学不得自行将小学毕业生材料交给家长或其他个人,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不承认该生在我区所择初中的学籍。

2.在本区小学毕业的借读生若确实要求回原籍地中学就读,要填写《2015届城区小学毕业的借读生要求回原籍所在地(指四区以外)中学读初中申请表》,并附上该生在原籍地的户籍证明、房产证明和原籍地的服务区初中同意接收证明。该表与证明材料及汇总名单请于7月1日前上交区教育局教育科。

(二)为圆满完成我区初中招生任务,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段学校办学和招生行为,要求各初中切实执行好以下五项规定:

1.在尚未接收对口小学的毕业生材料前,各校不得提前发录取通知书。

2.各校应按小学毕业考试成绩的各分数段均衡编班,不得另行组织编班考试,严格控制班额,不得擅自突破班额。

3. 严格学籍管理。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和实际就读学校应一致,各初中学校不得接受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就读。自起,未取得初中电子学籍的学生必须回到原电子学籍所在地报考高中,并将失去省优质示范高中定向招生资格。

4.严肃招生纪律。各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的纪律要求。公办初中不得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任何与入校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

5.在城区小学毕业的借读生若要求回原籍地(指四区以外)服务区中学就读且符合材料要求的,对口中学应在8月15日前把该生材料寄回原籍的服务区初中,但应在该生的《义务教育登记卡》上注明同意回某某初中,并盖上学校公章。

附件:1.海曙区初中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2.海曙区小学毕业生登记表

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

6月17日

附件1

海曙区初中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日 期

工 作 安 排

5月9日

回城的小学毕业生到区教育局办理升初中的手续

6月22日

全区小学生毕业考

7月1日前

各小学向区教育局移交小学毕业生材料(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7月4日

我区小学升初中“校校对口方案”见报

7月10日

各中学到区教育局接收小学毕业生材料

7月31前

各初中发放初一新生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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