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溪区小升初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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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街道)教办,城区教办,各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以下简称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全面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市有关义务段学校招生的文件精神和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要求

1.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段招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出台政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安排,各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2.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要求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新生入学按施教区相对就近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以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由施教区学校(由当地教办确定,下同)招生入学。不安排非正常跨学区招生。

3.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文件(国发〔2006〕5号)“两个为主”的规定,各地教办要切实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通过公办学校吸纳、向民办学校购买公助学位等措施逐步提高公办(公助)学校吸纳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比例。暂居住在城区的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小学入学统一安排到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暂居住在城区的符合初中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城区教办统筹安排入学。

三、招生方法

1.入学政策年龄。小学新生入学政策年龄满6周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出生)。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县(市)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向当地教办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2.慈溪市常住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户口簿、房产证〔仅限住宅房、商住用房,且须完全产权〕,向户籍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学校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和其父母的房产证取得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均在义务段学校施教区的;

(2)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自出生之日起申报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以房产证为依据认定)均在义务段学校施教区的;

(3)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一致,都在义务段学校施教区内,而无相应房产的;

同一类情况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方法,报属地教办审核同意后执行。对上述第(2)类情况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可以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对上述第(3)类情况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可以按照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

虽有房产而无对应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视作学区生。若完成上述3类情况招生后,尚有较多空余学额,对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义务段学校施教区内有房产、而无户籍的,可按照房产证获得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超出学额部分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施教区学校安排入学。

3.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教办报名,由当地教办统一安排入学:

(1)集体户口家庭适龄儿童、少年;

(2)港、澳、台籍来慈工作人员的随带子女;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在慈溪的港、澳、台籍适龄儿童、少年;

(3)在慈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人士子女、来(回)慈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专业人员居住证持有者子女、烈军属子女、安置军人子女等适龄儿童、少年;

(4)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慈溪常住户籍亲属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

(5)虽有慈溪市户籍,但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跟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要求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学校就读的;

(6)父母双方离婚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的关于子女的判决来确定其就读学校。因特殊原因,子女随另一方而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要求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学校就读的;

(7)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按《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5〕67号)精神执行;

(8)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以新制定的流动人口子女招生政策为准。

(9)有其他特殊情况,应该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的。

4.不符合以上2、3条各款条件,具有浙江省户籍的城区公办小学毕业生,可以直升教育局指定的公办初中。如不愿到指定的公办初中就读,可回户籍所在地初中就读。

5.适龄特殊儿童入学。各镇(街道)政府要关心重视残疾儿童的入学,各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或帮助他们联系到省、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盲人学校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人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培智学校(班)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轻度的智障儿童可选择到当地教办安排的学校随班就读,重度的智障儿童可到特殊教育学校注册入学,或在当地教办安排的学校注册入学,由学校派教师定期上门施教,确保每一个适龄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6.支持学校特色发展。上林初中教育集团和锦纶初中可继续分别招录计算机程序设计特长生和体育特长生。招生人数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予以控制。学校必须严格设置条件,制定招录办法,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实施。

四、招生要求

1.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文件精神,各地要成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坚持公开、便民原则,进一步完善义务段学校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各地教办要切实做好所辖学校招生的组织、统筹、协调工作,为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入学提供便利。各学校在招生前应通过学校网站和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及需携带材料等。

2.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合理控制好班额。各地教办应在对辖区适龄儿童、少年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各校招生范围(学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施教学校,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各教办应根据本区域实际,重点统筹做好中心小学的招生工作,合理确定中心小学班额。要努力创造条件,适度扩大实施小班化教育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各学校新入学年级班额不得突破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各教办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辖区义务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做好区域内义务段学校的招生工作。城区义务段公办学校招生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会同浒山、白沙路、古塘等街道办事处共同制定,并共同做好城区公办义务段学校的招生工作。

各教办可视辖区内小学招生生源分布情况按相对就近、合理、公平的原则进行统筹,当相近两个小学生源不均,班额相差过大时(或其中一所学校班额超过规定班额),可从实际出发在施教区内设置两校公共缓冲区域,在规定班额内对该区域内学生按家长意愿进行适当调剂,如果报名人数过多,可按户口迁入时间先后顺序统筹调剂。

3.积极稳妥地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各教办要深入开展调查测算与研究,在动态测算入读学生数和教育承载力的基础上,按照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一年及以上等条件,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政策。

4.加强招生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要求,规范义务段新生的学籍管理,做到学籍注册学校与学生就读学校一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及时建立电子学籍,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随班就读学生外),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应为送教上门的学生建立学籍。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私自接受无学籍学生就读的学校,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规定,将直接追究校长责任。

学籍在本校的学生未按时报到注册,学校应主动联系学生家长了解情况,按有关情况妥善处理。各地要主动做好符合相关条件的非本地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初中就读的材料和电子学籍的迁移工作。小学毕业生若选择了民办初中且符合教育局有关规定的,原公办初中应予以支持并按要求办理好学籍交接工作。自愿放弃施教区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民办学校和慈溪市外学校中途又想转回施教区学校的,不再视其为本施教区学生,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就读。民办学校接纳学生后,中途不得借故劝退学生。

5.严格执行均衡编班。严格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减负”意见要求,规范办学行为,坚持均衡编班,严禁举办各种类型的快慢班、尖子班、实验班等特殊班级。

6.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应先满足规定的施教区内学生的入学要求。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招生时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笔试和面试。

7.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入学相挂钩的捐资及设施设备捐赠。按照浙教监〔2011〕196号文件要求,建立捐赠资金审核签证制度,规范捐赠资金使用,完善教育基金会章程。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14〕45号)规定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收费。

8.严格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市教育局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的纪律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招生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对擅自突破招生计划、违规招生、违反有关教育收费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校长和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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