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
2015年8月 单位:元
一、公办幼儿园 | 保育教育费(生/学期) | 寒暑假留园(生/日) | ||||||||
日托 | 全托 | 简托 | 日托 | 全托 | 简托 | |||||
省示范园 | 1800 | 2700 | 1570 | 24 | 35 | 20 | ||||
市示范园 | 1170 | 1870 | 1100 | 16 | 25 | 14 | ||||
普通园 | 855 | 1300 | 810 | 12 | 17 | 10 | ||||
日常留园50元/月。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公办园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15%。 | ||||||||||
二、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 | 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 幼儿保育教育费(生/月) | 不符合财政补贴条件及托儿班的 幼儿保育教育费(生/月)上浮20% | ||||||||
一级园 | 500 | 600 | ||||||||
二级园 | 400 | 480 | ||||||||
三级园 | 300 | 360 | ||||||||
基本合格园 | 250 | 300 | ||||||||
日常留园66元/月;寒暑假向幼儿开放的,按日收取并上浮30%。 | ||||||||||
三、小学初中杂费、借读费 | 农村2006年、城市2007年春季起免收杂费。春季起免收借读费。 | |||||||||
四、民办小学、初中学费 | 等级 | 小学(生/学期) | 初中(生/学期) | 从秋季起,接受教育部门统筹招生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完成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招收其他随迁子女,具体收费标准如左。 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随迁女子女,仍按规定免除学杂费、课本费和簿籍费。 | ||||||
一级 | 1600 | 2000 | ||||||||
二级 | 1400 | 1800 | ||||||||
三级 | 1250 | 1600 | ||||||||
合格 | 1100 | 1400 | ||||||||
五、高中学费 | 一级校 | 生/学期 | 1050 | 民办学校以物价局批复的收费标准为准。 | ||||||
二级校 | 950 | |||||||||
三级校 | 900 | |||||||||
未定级 | 720 | |||||||||
六、高中择校费 | 2015年秋季取消。 | |||||||||
七、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 2015年秋季起一年级正式学籍的学生免除学费(含技工学校不含中央音乐学院鼓浪屿钢琴学校,下同),秋季起二、三年级正式学籍的学生免除学费。民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高于相应专业财政免学费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 | |||||||||
八、住宿费 | 各校以物价局批复的收费标准为准。小学午休住宿费每月50元,有使用空调的每月60元。农村小学、初中住宿费春季开始免收。 | |||||||||
九、城区义务教育校内午托管理费 | 生/月 | 30 | 在校内向本校学生提供午餐、午休并实施有效管理服务所收取的管理费用。春季学期开始执行。 | |||||||
十、课本费 | 农村2007年秋季开始义务教育学校免收课本费、城市春季开始义务教育学校免收课本费;高中学校按省规定目录预收,多还少补。 | |||||||||
十一、簿籍费 | 三级以上高中每生每学期70元,初中和小学春季开始免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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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闽价费[2007]291号、[2015]236号;厦价服[2004]119、138号、[2005]90号、[2007]79号、[2008]15号、[2015]43号;厦教局办[2003]165号;厦教财[2015]12号;厦财教[2015]6号;厦府[2015]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