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幼儿园招生报名时间及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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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秋季我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厦门市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公办性质幼儿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园”原则,组织招生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园。

二、招生对象

本区户籍或暂住在本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的适龄儿童(即201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三、报名时间

各幼儿园的新生报名时间统一确定为8月13日。未经区教育局批准,任何幼儿园均不得提前招生。

四、招生程序

(一)发布招生通告

7月20日前,各公办幼儿园的招生方案及各民办幼儿园的招生通告应报区教育局幼教室备案。

8月7日前,各公办幼儿园以及参与划片招生的各类幼儿园应在划定的招生片区内张贴招生通告。

各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所在区域及周边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二)办理报名手续

8月13日,由家长或监护人带适龄儿童到所属片区幼儿园报名。幼儿园应仔细核对有关证件,确认无误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园报名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幼儿园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名。未经批准或超过报名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报名时应提供一簿(户口簿)、两卡(免疫卡、健康卡)和一表(体检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招生规定

(一)公办幼儿园

1.招生对象的确认

片区招生对象的适龄儿童应与父或母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适龄儿童及其家长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是实际住所),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适龄儿童属“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户口应迁回(入)实际居住地,在实际居住地所属片区幼儿园入园。

片区内招生对象(3周岁)户口落户截止日期为8月13日,超过报名期限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家长应自行联系幼儿园就读。

因政府拆迁建设原因造成户口和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属片区幼儿园申请就读。

2.招生片区的划定

详见附件1:《翔安区幼儿园秋季招生片区划分一览表》

3.跨片区就学的申请

(1)合理控制班生额

各公办幼儿园要合理控制班生额,实验幼儿园、新店第一中心幼儿园原则上不招收跨片区报名生,其他公办幼儿园必须在确保完成片区招生任务且班生数有余额的情况下,方可接收跨片报名生。

(2)现场信息确认

各公办幼儿园应严格控制招收跨片区生,对个别适龄儿童确因父母工作调动、购置房产家庭住址迁移、父母异地经商(办企业)等造成生活基础改变,要求跨施教片区幼儿园报名就读的,须由家长填报《翔安区幼儿园秋季跨片区就学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相应的生活基础佐证材料,如父(母)单位证明;房产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是2015年8月31日前取得);户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于8月15日递交申请就读幼儿园,进行现场信息确认。

(3)入户调查核实

各公办幼儿园在确保完成片区招生任务且班生数有余额的情况下,方可接收跨片报名生。根据空余学位情况制定招生方案,按照父母工作调动、购置房产家庭住址迁移、父母异地经商(办企业)的顺序,采取“四公开”的原则(即幼儿园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经接收幼儿园入户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审核后报区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录取。

(4)按时报送材料

8月20日前,各公办幼儿园招收的新生要逐一核对,片内生、跨片区生需造册送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录取。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准予跨片就读的适龄儿童应及时回户籍所在地片区幼儿园就读。

  (二)民办幼儿园

1.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47号),报名入读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的非本市户籍幼儿,报名时需出示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留存相应复印件,并享受限价收费政策:

(1)父(母)在厦暂住1年以上的暂住证明(应标明已实际居住年限,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相关记录;有效期达到或超过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

(2)父(母)在厦务工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同期达到或超过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

(3)父(母)按照规定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打印证明截止申请入学当年7月31日);

(4)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由父(母)暂住地所辖镇(街)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证明时间于报名前3个月内有效)。

2.各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和规模的,将予以通报、处理,并责令立即整改。

3.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招生时应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按与区教育局签订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收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上浮20%。幼儿园不得采取先多收再退还的方式收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工作领导

实验幼儿园、各中心幼儿园要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辖区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工作方案。

(二)加强招生工作监管

1.支持集体办幼儿园完成招生工作。各中心幼儿园要积极帮助集体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各园完成招生工作,集体办幼儿园片区户籍人口学前3年适龄儿童入园率应达到98%以上。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园要求,可在确保片区适龄儿童按时入园的前提下给予接纳。

2.规范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行为。各中心幼儿园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工作要加强管理,各民办幼儿园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搞不实宣传。要严格控制班生额,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每学年应按规定将招生情况报教育局备案。未批办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擅自招生。

3.做好残疾儿童入园工作。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幼儿园应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4.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做好政策性照顾入学工作。重点解决引进人才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就学需求。

(三)加强招生工作服务

区教育局将在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统一受理,指导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园,努力使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园。招生咨询电话如下:

1.实验幼儿园片区:7087099  7087990

2.大嶝中心幼儿园片区:7092002

3.新店第一中心幼儿园片区:7803701

4.新店第二中心幼儿园片区:7800102

5. 新店第三中心幼儿园片区:7087708

6.马巷第一中心幼儿园片区:7061012

7.马巷第二中心幼儿园片区:3501715

8.内厝中心幼儿园片区:7273757

9.新圩中心幼儿园片区:7166792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7800133

各幼儿园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各单位要自觉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招生工作监督

区教育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各园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及时纠正擅自将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的做法,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其他

(一)本《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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