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对在幼儿园住宿(不含午休)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等级、不同经费来源等情况,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实行类别审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办园成本确定。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或购置费)、修缮费、水电费、卫生保健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其中: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市属、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属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县(市、区)及以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设区市属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各地制定出台的收费标准文件,应同时报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属、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属及以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需要突破规定的上限标准的,应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上报省价格、财政主管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小小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相应上浮30%。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报备和公示制度。各民办幼儿园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办园成本核算,在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时,应报批准其办园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金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金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4个半月计算;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下同)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在一个学年内保育教育费必须统一按月份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法收取。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5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第九条 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第十条 伙食费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伙食费应单独核算,每个月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超支的金额均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有结余的应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幼儿在缴纳伙食费后因故连续请假3天及以上的,从请假的第2天开始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或者在月末时直接退还幼儿家长。
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燃料费用(扣除教职工消耗部分),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规定项目的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进入公办幼儿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并在园的,可享受政府资助,具体资助办法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代办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并纳入财政票据系统(网络版)管理,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按照规定设立财务帐簿、财务报表等。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规定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秋季开学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1]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