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下面思而学教育网网整理了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活动方案,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17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活动方案1:
根据《天津市2017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方案》,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落实工作责任
我镇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建立镇街道主体负责制,充分发挥基层主体作用,调动辖内资源,统筹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认真履行一线把关职责,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
二、建立基层信息员制度
建立街道、社区、村镇信息员制度,建立大学生村官、社会志愿者、基层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自发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非法集资苗头,群防群治,提高对非法集资监测和防范能力。
三、建立高收益项目举报排查机制
对辖内各类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对辖内号称“高回报、高收益”产品开展监测排查,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加强综合性宣传。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宣传教育活动进村镇、进工厂、进社区、进家庭,实现广覆盖。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强化社会公众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责任意识。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借助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形式,充分利用公益广告等平台,整合资源,推动宣传,形成防范非法集资共识。
五、加大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查处力度。
加强对网络、手机短信、电邮等社交媒体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集资通过网络、通信工具传播。加强媒体广告发布的监管,督促媒体落实广告发布责任,封堵非法集资活动传播渠道。
我镇会进一步细化措施,确保把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任务落到实处,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重大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2017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活动方案2: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17年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保监稽查〔2017〕88号),切实做好全省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的相关要求,我局定于2017年5月在辖内集中开展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活动,特制定以下活动方案。
一、活动主题及目标
本次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
通过“外宣内教”,全面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和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教育,提升社会公众(保险消费者)准确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提升保险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意识,提升保险机构各级管理人员的风险管控责任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保障经济秩序,共建和谐三晋,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二、增强宣传针对性
结合各单位前段时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发现的风险性问题,针对风险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机构、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
1.加大对农村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非法集资高发、易发地区的宣传力度。
2.加强对基层保险机构、发生过案件的保险机构、案件高发地区的保险机构等重点机构的宣传。
3.加强对老年人、农村居民、进城务工人员等易受非法集资侵害群体的宣传。投资养老社区的保险机构要走进社区,加强对老年客户的宣传。
4.加强对各级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以及保险代理人等一线业务人员的法律政策宣传。
5.加强对投资理财、网络借贷、养老服务等领域利用保险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风险提示和宣传教育。
三、宣传重点内容
各单位要积极发挥各自优势,围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保险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实际,注意针对特定群体,从正反两个方面开展宣传,既要宣传获得保险服务的正规渠道、防范非法集资的方法技巧,又要宣传从事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重点宣传以下内容:
(一)法律政策精神。重点宣传从事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以及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政策导向。
1.根据《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规定,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规定,结合典型非法集资案件,宣传一般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形式,以及从事非法集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宣传个人实施非法集资违法行为,集资对象30 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 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着力宣传“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政策,增强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意识,避免产生非法集资损失由保险机构或政府买单的错误认识和道德风险。
(二)金融保险知识。重点宣传正规保险与非法集资的本质区别,以及防范假借保险名义非法集资的技巧。
1.集中宣传公开保险机构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电话等正规服务渠道以及非法集资举报投诉方式,宣传购买保险产品、查询保单真伪、获取保单服务的正规途径。
2.围绕“保险业姓保”理念,宣传普及保险产品主要类别及其特点、保险基本功能等金融保险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和投资理财观念。
3.宣传关于保险销售行为规范的要求,提示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注意识别和防范假借销售保险从事非法集资。
4.宣传关于发布保险广告信息的要求,提示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注意识别和防范假借保险名义发布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5.宣传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教育保险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使用客户信息,引导社会公众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防范保险消费者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诱导参与非法集资。
(三)保险监管规定。重点宣传保险监管部门关于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
1.结合《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5〕263 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6〕51 号)、山西保监局《关于加强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晋保监办〔2016〕38 号)以及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宣传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方面的责任,以及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后的风险处置工作要求、责任追究原则及标准、整改及警示教育要求等。
2.针对保险业面临的非法集资风险形势和特点,宣传保险业主导型、参与型、被利用型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和识别、防范技巧。结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保监发〔2015〕100 号),重点宣传保险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且销售符合规定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也必须符合相应的销售资格和业务规范。
四、宣传形式
充分调动行业内外力量,广泛运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1.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开展宣传的同时,积极拓展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兴媒体宣传渠道,对社会公众开展广泛宣传。
2.充分发挥基层营业网点分布广泛、保险代理人队伍人数众多的优势,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嵌入产品销售、业务办理等环节,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直接宣传。
3.充分发挥行业扶贫干部、驻村干部等力量,加大对贫困人群、农村居民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提升宣传教育覆盖面。贫困地区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应加强对贫困人群的定向宣传,切实发挥保障群众财产安全、助推脱贫攻坚的作用。
4.深入剖析非法集资基本特征和有关法律政策精神,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习惯,灵活采取案例剖析、政策解读、公益广告、宣传片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运用生动形象、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开展宣传教育。
5.按照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的安排,在行业内推广“山西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微信公众号(“山西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微信公众号:百度云盘账号13080319914,密码holy9999)。
五、职责分工
山西保监局制定保险业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汇总各单位工作情况形成总报告,保监局将适时对保险机构的宣传工作进行随机抽查。运城保监分局制定本辖区内的保险业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并汇总各单位工作情况形成报告,报送山西保监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按照监管要求,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非法集资风险形势,细化工作方案,组织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做好对所辖机构宣传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督促有关方面整改,对方式新、效果好的典型进行表扬,并推广其经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与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办的协调联络、各级保险机构宣传活动的组织督促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防控非法集资风险的严峻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国保监会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把防控非法集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发挥行业优势,精心组织,及时部署,在本系统内积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
(二)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各级保险机构在各自营业网点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要切实发挥网点多、分布广、受众群体大的优势,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公告专栏等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保险知识和正规的投资渠道、理财方式,引导公众规范理财,并派专人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提高宣传实效。保监局适时将对网点进行随机抽查。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告
各单位要加强工作总结,于6月9日前将本辖区、本系统宣传月活动情况的报告和报表(包括PDF版本和Word、Excel版本)通过公文传输系统信息报送模块报送至山西保监局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