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首套房首付比例及首套房认定政策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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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葫芦岛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7月1日,葫芦岛市制定出台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通知》主要对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住房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在公积金贷款上,争取公积金个贷率年底前提高到90%以上;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申请贷款额80万元;贷款期限截止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女60岁,男65岁),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调整住房面积对首付比例的限制,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享受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人月工资以其连续6个月工资清单数为基准计算,同时计入月公积金缴存额;借款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把家庭直系血亲(父母、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合并计算。借款人需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无公积金贷款(或已结清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人连续正常还款3个月以上,可以按其季度还款额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在原有提取政策基础上,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百元)。其中偿还住房贷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购房方面的政策措施,调整了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并实行奖励政策。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即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为鼓励消费者投资置业,在购房方面,《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五条优惠政策中的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执行标准由原来的90平方米,提高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关于落实购房优惠政策措施通知》中关于购房补贴的执行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4平方米。此外,葫芦岛市还将实行居民申请贷款购买首套房“认贷不认房”政策,即居民及其家庭首次申请贷款或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均视为首套房贷款申请。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对首套房贷款申请给予支持,按相关规定执行首套房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

为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葫芦岛市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二手房交易所得税按照差额的20%计征;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的,按照出售总额的1%计征。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差额征收营业税。同时,葫芦岛市还鼓励团购房。

在棚户区改造方面,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对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拆迁安置用房也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在提到此次购房政策的持续时间时,相关部门负责人也给出了说明,执行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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