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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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城市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晋政发〔2008〕3号)、《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建发字〔2010〕19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
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2013年底各地要完成所有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我市棚改任务非常艰巨。城市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积极开展城市棚户区摸底排查、安全鉴定、规划设计、征收补偿、土地供应、项目建设等工作,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从根本上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二、坚持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尊重市场规律,创新服务方式和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部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加大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益项目的支持,为棚户区改造提供有力保障。
(二)政府只予不取、企业合理盈利、群众实惠满意的原则。棚户区改造除享受国家资金补助外,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原则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只予不取,在保护群众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合理平衡各方利益,让开发企业和群众利益有机结合,把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办成惠民、利民的德政工程。
(三)依法合规、阳光操作的原则。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对征收补偿和住房分配等各个环节,做到公开透明。要坚持依法拆迁,严格执行征收条例,确保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合法。要尊重群众意愿,所有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都要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四)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与创建宜居城市相结合,与城中村改造相结合,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合理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补偿标准,统一配套建设。优先安排连片规模大、居住环境较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妥善解决低保户、特困户的实际困难。
三、明确范围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便利、环境脏乱差、消防隐患大, 3000平方米以上的主要用于住宅的平房、简易楼房或危旧房屋。
四、严格程序
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责,严格程序,依法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改造申请。城市棚户区改造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提出申请,经居委会、办事处、区政府审核后,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
(二)确定改造项目。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组织房屋安全鉴定专家组对提出申请改造的小区进行实地勘察,提出勘察意见及改造建议,提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审定后列入当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三)组织房屋征收。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片区,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搬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从棚改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和上级补助资金中解决。
(四)编制规划方案。征收工作完成后,市规划勘测局要对棚户区改造已征收片区提出详细规划方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对原址安置的要明确拟建安置房、商品房的面积、套数等内容,确定具体的技术指标。
(五)公开出让土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向社会公开出让净地。对原址安置的,将安置住房建设作为前置条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
(六)建设安置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址改造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办法。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先建设、后拆迁,并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采用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和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建成后由政府按照核定的基准价格回购,集中安置棚户区居民。原址建设安置用房的,可实行安置房和商品房项目捆绑方式,采用统一规划、主体一致、分类报批、同步建设的模式,由受让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分别按照商品房和保障房相关程序分别办理可研、环评、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严禁将已供应的安置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房等开发建设。
新建安置住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在45平方米到9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不得自行调整规划的各项技术指标。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开发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承担永久责任。
五、落实政策
(一)征收补偿安置。征收补偿安置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要按照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由被征收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和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共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协商确定被征收房屋货币化补偿金额。
实行实物安置的,如果被征收房屋属于私有产权的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为部分产权的,由被征收人按房改政策补足100%产权后进行产权调换。属于承租公有住房、符合房改条件尚未参加房改的棚户区居民,可先进行房改后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不参加轮候程序。产权调换原则上按照征一还一、以旧换新、最低保障、阶梯价格进行。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45平方米以上的可增加15平方米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成本价购买;增加超过1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购买,不结算层次和朝向差价。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可按全部产权办理安置住房权属登记。
对因房屋征收造成搬迁和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约搬迁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安置用房土地供应。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建设用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新建安置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设施用地以及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的腾空土地公开出让。
(三)配套扶持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予以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按规定配套建设。异地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子女入学享受原居住区学区同等待遇。
(四)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市房管局负责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改造计划,并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市住建局负责办理工程报建、施工手续、房屋征收补偿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报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和土地出让金余额拨付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土地供应工作;市规划局负责落实改造片区规划方案制定和规划建设条件的确定工作;市教育局负责落实被征收居民子女入学享受原居住区学区同等待遇工作。各部门要按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合作,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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