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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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新闻网讯5月4日,据市住房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平顶山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别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安置方式、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安置方案、房源筹措、安置程序、资金保障、政策优惠等进行了规定。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分为以下三种方式: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购买商品房;政府购买商品房或棚户区改造的多余安置房统一分配;直接货币补偿。这三种货币化安置方式可以综合进行。

《办法》指出,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进行补偿,鼓励进行货币化安置;集体土地上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应当合理确定人均补偿面积标准,控制新建住房安置比例,原则上户均补偿新建住房一套,剩余补偿部分采取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补偿应当以套为单位制定方案、签订协议并进行结算。凡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实施搬迁的,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购买的房源,应为具备销售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政府购买的房源,应为具备销售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或已开工建设的棚户区改造多余安置住房,最大套型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房源应当符合区位合适、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价格优惠的基本条件。

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时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允许其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办理贷款手续,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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