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乡村医生新政策,甘肃乡村医生退休养老待遇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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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4号)精神,不断完善我省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制订并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一)充分发挥确有专长村医的专业技能,从准入许可角度解决村医养老补助。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对农村无证个体诊所执法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卫农卫函2013522号),对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赤脚医生”和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村医,原则上允许开办个体诊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准入,根据人员考核情况限定执业范围,并加强依法执业的监管工作。

(二)积极争取政策,探索并采取多种形式完善和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要按照《意见》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制订完善乡村医生养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并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帮助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二、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一)乡村医生的准入要严格依法进行。乡村医生准入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加强管理。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以及通过全省民间中医资格准入考试的民间具有一技之长中医药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应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

(二)乡村医生的聘用应遵循“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聘用、注册和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创造条件使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三)乡村医生的执业范围要严格限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村医的职责,依据村医的考核情况,严格限定村医的执业范围,明令禁止村医输液,确保医疗安全。

(四)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要坚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衔接的原则。鼓励乡村医生参加符合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学历教育。按照目前相关规定,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见附件1)和《卫生部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15号)(见附件2)规定条件以及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备案制度的中医类专业中专学历的毕业生,可允许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村医在参加学历教育时,应该在允许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学校及其相应的专业完成学历教育。村医在参加中医类中专学历教育时,要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学校及其相应的专业并占招生规模名额。甘肃省目前仅甘肃省中医学校开设的中医类专业列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范围。

三、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待遇

(一)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1.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以往文件中与此比例不一致的,以此文件确定的比例标准为准),考核后将相应的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2.一般诊疗费补偿。按照《甘肃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2149号),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所有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的现行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标准中医10元/3天、西医9元/3天;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中医6元/3天、西医5元/3天,以上诊疗费用包含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耗材,并按规定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3.药品零差率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按照2400元/年/人的标准进行专项补助。

(二)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各地原则上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补助,县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挪用、截留。

(三)鼓励提高乡村医生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作出突出贡献和在边远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其待遇。

(四)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在岗培训经费。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费用。

四、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养老保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并将督导结果作为考核问责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统一思想,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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