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谋取暴利
2008年初至今,被告人梁某、梁某年等人为了非法牟取暴利,在未取得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海口市水务局、海口市工商局批准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与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新村头村签订《沙源承包合同》,擅自开采、挖掘南渡江水下河砂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严重破坏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常管理秩序,对国有矿产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和损失。
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事实
2005年和2006年,被害人陈某湘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椰子头村和蛟龙村开办了两个沙场(分别为“168”沙场和“蛟龙”沙场),并向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梁沙村承租了梁沙村界内南渡江两段河段的沙源开采河砂至今。
2011年3、4月份,被告人梁某河找到陈某湘,提出让陈某湘每个月向其交纳人民币1000元,就不会有人堵陈某湘沙场的路、砸陈某湘沙场的车。陈某湘鉴于之前被梁某民、梁某推等人堵路砸车的事件,慑于梁某河等人的势力,为了顺利采沙不遭破坏,便在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路崇华宾馆一楼先后共交给梁某河保护费人民币6000元。
2011年5、6月份,被告人梁某成找到陈某湘,要求陈某湘每月向其交纳人民币1000元。慑于梁某成的势力,陈某湘为了顺利采砂不遭他人破坏,便在海口市琼山区工人文化宫按每月人民币1000元一次性向梁某成交足一年的保护费人民币12000元。
2005年至2006年间,被害人陈某湘先后两次承租了南渡江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梁沙村河段的沙源,开采河砂进行出售,并取名为“蛟龙”和“168”沙场。2010年初被告人梁某河、梁某民见有利可图,便与“阿松”(身份情况不详)合资购买了一辆福田牌卡车(车牌:琼A?T0696)用于运沙盈利。为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梁某民多次到陈某湘经营的“蛟龙”沙场要求低价购买河沙,被沙场员工拒绝后其数次用卡车堵住“蛟龙”沙场的路口,不让其它车辆到该沙场拉沙,阻碍沙场的正常经营。
同时,被告人梁某河也通过电话告诉陈某湘,梁某民是其“兄弟”,如此闹下去也不是办法。陈某湘鉴于梁某河等人在新坡镇一带的势力,只得同意梁某民的要求,将当时其沙场销售价格为每车人民币230元的河砂以每车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民,梁某民每月可买十车这样的低价河砂。之后,梁某民仍不满足,又要求陈某湘同意赊账拉沙,拉够十车沙子再付一次钱,陈某湘无奈只能答应。梁某民于2010年10月份左右在拉完第九车河砂后,就不再到“蛟龙”沙场拉沙,赊欠九车河砂的钱款也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梁某民从2010年初到“蛟龙”沙场强迫以人民币150元/车的低价购买河砂至2010年10月份。
开设多家赌场牟利
2009年开始,被告人梁某成伙同同案人杜某红、吴某弟(均已起诉)、邓某富、杨某、“阿太”、“么芳” (均另案处理) 、林某海(已死亡)等人先后在海口市琼山区高登里二横路15号、府城镇文化宫后一居民房内等地轮换开设以牌九为赌博工具的赌场。
赌场主要以“抽水”的方式盈利,梁某成利用其承包经营海口市府城镇文化宫停车场的便利为赌客免费提供停车位,并安排被告人周某进入赌场负责望风放哨、看守大门等工作。2010年10月23日该赌场被海口市公安局云露派出所捣毁,被告人梁某成在赌场营运期间共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同时,被告人梁某自2006年起,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海口市府城镇、遵谭镇、新坡镇等地开设赌场牟利。
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2009年,同案人陈某仲(已起诉)购得一把自制的双管钢珠手枪,并藏匿于其与被告人周某合租的房内。期间,周某多次持有并使用该枪。
2009年一天下午,周某与被告人梁某推、冯某光、王某敬等人得知梁沙村河段有采沙船在采砂,便商议扣下该船以敲诈老板的钱财。为此,周某从家中取来上述手枪,其他人准备了刀具,共同赶赴南渡江边,并威逼在江边作业的辛某军驾驶小船将周某、梁某推、冯某光、王某敬等人送至采砂船上。
在船上,周某将该枪交给梁某推携带。当辛某军驾驶的小船接近采沙船时双方发生争执,梁某推持枪射击对方,对方开枪还击。辛某军见此驾驶船逃回岸边,周某等人逃离现场。事后,梁某推将枪还给周某,周某带回出租屋后交还陈某仲。
2011年初某晚,被告人周某及同案人梁某河、冯某光等人到海口市龙泉镇雅咏村村民“羊仔”家吃“公期”。席间,周某因琐事与黄某(绰号“金龟子”)发生争执,周某随即掏出上述手枪顶住黄某的脖子威胁恐吓黄某,后被众人劝开。
2012年1月16日,同案人陈某仲到公安机关投案,民警从其家中缴获上述手机。经鉴定,该枪系发令枪改造的双管小口径手枪,能发射6mm子弹,系枪支;具有致伤力。
黑社会老大成村长“作案”更便利
2010年11月,被告人梁某成当选为新坡镇梁沙村村长,为了彰显权威及获取非法利益,其授意梁沙村的青年肆意扣留在梁沙村界内作业的采砂船以抬高沙场租金。随后,梁某成要求承租“168”沙场和“蛟龙”沙场的老板陈某湘每月多交租金,但遭到拒绝。此后,陈某湘沙场的铲车等生产工具多次被不明身份的青年人打砸,致使沙场无法正常经营。
2010年11月22日17时许,梁某成见陈某湘仍不同意增缴租金,便指使被告人梁某河纠集被告人梁某斌、同案人梁某丁(在逃,另案处理)、梁某平(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前去扣留陈某湘的采砂船。梁某河将梁某斌等人带至南渡江边后,指挥上述人员驾船驶向采砂船,采砂船上的工人见状急忙弃船逃跑。梁某斌、梁某丁等人登上采砂船并请示了梁某成,便持砍刀、扳手等工具打砸船上设备,造成陈某湘三万余元的损失及沙场一段时间内不能正常生产经营。
事后,陈某湘向新坡派出所报警。在派出所内梁某成逼迫陈某湘答应调解,并让陈某湘低报损失,否则不让陈某湘的沙场开工。陈某湘迫于无奈,答应调解并仅获偿1000余元。之后,梁某成继续要求陈某湘增缴租金,并称交钱后不会再去扣船或威胁。陈某湘为能继续安全地生产经营,便答应增缴租金。
此外,该犯罪团伙还分别犯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行,给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的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以被告人梁某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结构稳定、分工明确,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大肆实施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破坏生产经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下降,严重地扰乱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