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黑社会老大是谁
日前,浙江省舟山市警方在该市普陀区沈家门一出租房内,将两名流窜到舟山的广东特大黑社会犯罪团伙首要犯罪嫌疑人蔡某和叶某抓获,并当场缴获一批赃款赃物。
据介绍,今年39岁的蔡某和34岁的叶某都是广东汕头人,以他们为首的黑社会团伙在广东专门从事“六合彩”赌博、故意伤害他人、黑帮火并等犯罪活动。该犯罪团伙在1997年与另一黑社会犯罪团伙火并后,蔡、叶两人负案出逃,长期流窜在全国各地,广东警方追捕四年未果。
今年7月,广东汕头警方在清查市区出租房时,发现一出租房内私藏9支枪支,其中2支军用冲锋枪,6支军用五四式手枪和1支来福枪。经查证,这批枪支系蔡某所窝藏。12月18日,广东汕头警方获悉蔡某流窜到舟山的信息后,迅速电告舟山警方。
舟山市公安局接警后,立即组织精兵强将展开侦察工作。不久,办案民警发现在普陀区沈家门一出租房内暂住一个多月的两名广东人,平时深居简出,但出手阔绰,形迹十分可疑,便对该出租房进行了严密布控,并迅速展开外围调查。12月19日,舟山警方查到那两名持贵州籍假身份证、化名张益定和林文平的广东人就是蔡某和叶某,随即采取行动,不费一枪一弹,将两名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
发生在舟山新区的债主雇佣黑社会暴力讨债致无辜群众身亡一案,虽然舟山市和普陀区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指示要实事求是,严查案子,但普陀区公安分局却乱作为,小民百姓何处求真相,鸣冤情!!
2012年11月13日晚七点多,被害人李明在在其小叔李世恩租住处被前来向李世恩暴力讨债的人刺死。事发当晚普陀区公安分局介入侦查,但普陀公安却在未全面收集证据、事实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只对暴力讨债雇主周亚芬和林心泉做了简单笔录后,周亚芬和林心泉立马走出了公安局大门。普陀公安后又释放了被雇来讨债的丁玲伟及其团伙成员。舟山市和普陀区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指示要实事求是查清案子,但"现管"普陀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司徒贤存却在此案侦办过程中肆意操纵证人证言,致使案发4个多月后该杀人案还是案情不明,主要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公安乱作为背后真正的原因是什么?难道是包庇当地恶势力吗?还是重演当年重庆的恶势力!
案情:案发当晚,周亚芬(债主)和林心泉(社区缉毒人员)通过翁伟仁(吸毒者)雇佣常年吸毒、贩毒且曾多次入狱的丁玲伟(黑社会成员)暴力讨债,由丁玲伟带领的黑帮势力团伙携带刀具跟随周亚芬、林心泉到李世恩家讨债。被害人李明那晚恰在其小叔李世恩租住处,看见有人打砸、寻衅滋事,就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此时打砸的几个人中有人叫嚣:"谁敢报警……",随后这几个黑帮势力成员在债主周亚芬及林心泉的指使下手握匕首扑向李明、李世恩等人,其中一人一刀刺中了李明大腿静动脉,致李明当场流血身亡。后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此案,草率结案,疑点重重。当天就释放了雇凶者!
死者家属对于普陀区公安的下列做法存在众多疑问:
1、普陀区公安为何草率释放主要犯罪嫌疑人?案发当晚,在周亚芬及其情夫林心泉的指使下,丁玲伟带来的黑帮势力团伙携带刀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李明、李世恩等多人,致使被害人李明不幸身亡,周亚芬及其情夫林心泉与其雇佣的讨债人员属于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且周亚芬及其情夫林心泉作为指使者,丁玲伟作为领导、组织者,应当对共同犯罪的所有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而普陀区公安在未对事实调查清楚前、尚有同案犯在逃时就没有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周亚芬、林心泉采取任何措施,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后在DNA鉴定报告还没出来前又将拘留了几天的翁伟仁、丁玲伟释放,最终只关押了团伙成员中的李奇。据目击者称:当时有多人手握匕首扑向李明,且根据公安DNA鉴定团伙中其中三人身上都有李明血迹,李奇是网上通缉杀人犯,原本就应受到法律的严惩,现公安只关押了李奇,公安定性是否过于草率?
2、普陀区公安为何没有全面收集证人证言、物证?案发晚上,普陀区公安人员本应全面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但其却未及时传唤众多目击者、只传唤了个别目击证人做笔录,对于本案关键证人李世恩也未做调查笔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3、普陀区公安为何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但普陀区公安人员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却未按法定程序询问证人,现场目击者事后说:"在做笔录的过程中只要他们一提到案件事实,没有顺着公安人员的思路,做笔录的公安人员就会打断他们,并反复诱导,当现场目击者反驳时,做笔录的公安人员甚至会反复威吓"你说话要小心,想想明白"等等。"去年11月,普陀刑侦大队的邵姓民警为目击者林波做完笔录后,竟没让他签字、盖手印,直至今年3月8日邵姓民警才给他补办了这一手续,并要求林波写上去年11月份的日期,该邵姓民警对询问笔录的制作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不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时,询问笔录应当交给证人核对,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邵姓民警为什么要冒知法犯法的风险?他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并且邵姓民警也承认询问证人都只有他一人在场,这种单人取证的办案方式是不是也与目前通行的司法实践相悖呢?
4、领导该案侦查工作的普陀公安分局副局长司徒贤存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为何未回避?该案在侦查阶段一直由普陀公安分局副局长司徒贤存领导牵头,但是司徒贤存在十多年前就因手机费事情和被害人李明发生过纠纷(已得到证实),该人心胸狭窄、报复欲望强烈,其现在肆意操纵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死者家属多次申请司徒贤存回避,但其对于各级领导的指示置之不理,他曾对他的部下说:"这个案子是我在负责,不管啥人告到那里,也不管是啥领导作啥批示,最后也是到我手里。"司徒贤存极力隐瞒案情细节真相,该案已侦办四个多月却还是事实不清,如由其继续负责查办,该案不知要到何时才能得到公正查处?
普陀区公安本应严厉打击暴力讨债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现却片面取证,偏离案件事实。假如雇凶杀人者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话,那么在普陀民间债务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债权人是不是都可以效仿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