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探索试点老人卓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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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四川的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床位数达到61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养老服务提供就业岗位75万个以上。养老服务业成为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

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试点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

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

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

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搞房地产开发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给予每张新增养老床位1万元建设性补助

对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原则上按每张1万元给予建设性补助,并适当补助运营费。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高校和中职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养老服务专业的学生免收学费,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

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建设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

建立县级、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培育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民间资本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整合和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失独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提供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

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保障。

免征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的营业税

落实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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