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对已经实行三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
日前河北省政府出台意见,对我省已经实行三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省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所辖开发区(园区、新区)居民在当地或回居民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据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由之前的10个档次调整到13个档次,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我省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按照意见,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自起,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缴费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市)所需资金设区市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鼓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为长期缴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和重度残疾人适当增加政府补贴金额。
据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意见规定,在中央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自1月起,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
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原已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的,在省级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后,原则上不予冲抵。
据省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解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但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