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孤木难撑”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全球共同挑战之一。在“未富先老”的格局下,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面临巨大压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面对经济大调整、社会大变革、技术大创新、市场大竞争的复杂环境,保险业如何顺势而为,找准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的切入点,在服务全局的同时,破解阻碍发展难题、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既是社会发展对保险业提出的要求,也是保险业自身长远发展的需要。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口基数大,经济发展程度低,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老龄人口数量的日渐增加,使得建立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并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险服务体系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
目前看,我国养老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三支柱”组成,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养老金体系建立较晚,且三支柱“长短不齐”,基本养老保险占比过高,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占比较低且发展缓慢。多年以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仍主要依靠“第一支柱”,保障方式单一,政府责任过重。
业内专家指出,“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仅能“兜底”,保障老年人的最低生活水平,面对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基本养老保险面临严峻考验,甚至可能陷入“入不敷出”的窘境。“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作为补充性养老金制度,由于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为职工建立的,因此无法强制推行,尚难满足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又由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呈现碎片化、不公平的状态,有很大一部分农民的养老问题不能全靠政府,更难以依赖企业。因此,客观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不仅能够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不足,保证养老金体系的均衡、可持续发展,而且能够增加居民选择,提高养老金替代率,满足个人多层次的养老需求,提升养老保障保险整体水平,保障老年人过上有尊严的退休生活。
但值得关注的是,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补长“第三支柱”,让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孤木难撑”,还需要政府、社会和险企的共同努力。
就政府支持而言,近年来,企业年金已获得税收政策的支持,正在缓慢而积极地向前推进。但唯独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依然缺少扶持政策,以致推进始终不理想。直到今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明确提出将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层面支持才逐步明朗。保监会也表示,明年内,我国将启动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这意味着“税延养老”政策企盼多年即将落地,税收优惠将全面覆盖我国养老保险三大支柱,“减税养老”体系的逐步完善将有效满足老百姓不断提高的养老生活需求。而早在去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也明确了政府对住房养老保险的支持态度。
就社会认识而言,现在大部分家庭更着重于投资眼前,缺乏对未来养老的规划,不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为迎合市场需求,刺激顾客购买,多以分红型为主,同时还包装捆绑意外险和医疗险等附加险种,甚至还有部分产品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就为被保险人提供养老年金等,致使产品的养老目的不明显,影响了养老保险产品质量。事实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风险承担机制,现在的投资是为未来老年生活提供养老保障,不能把商业养老保险当成投资理财手段,想要从中获取足够的收益。提高对养老保险产品的认识也需要政府和险企加大知识普及力度,调动消费者自我保障意识。
就保险产品而言,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制定战略,有针对性地进行创新,设计满足市场需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打开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保监会也表示支持商业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最主要的承担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包括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企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补充的重要作用。目前保险市场主体除了发挥传统的风险管理、经济补偿和保障等传统职能以外,还应积极通过运用各种投资工具,包括股权、债权、各种基金,一方面参与公立医院的改革和医疗保健设施的建设,另一方面也在创新养老产业的发展模式。
特别是“新国十条”指出,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推动保险业加快发展,已经从行业意愿上升到国家意志,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重要一环。我们有理由相信,保险业将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借助“新国十条”这一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助力器,努力开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新局面,不断提高保险业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高保险业的民生保障能力,在医疗、健康、养老等方面创新服务老百姓的方式和途径,承担起保险人肩上那份沉甸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