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政策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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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意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随户籍迁移

昨天,省政府门户网站开通官方微博“河南政府网”,除了“问候帖”,官微发布的第一则消息就是关系民生的新政——《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随户籍迁移,也可跨地区转移。我省将在“十二五”末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基金筹集

个人最高年缴5000元 缴费越多补贴越多

《意见》指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仍然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个人缴费方面

缴费标准分16个档次,分别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 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集体补助方面

增加了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的资助,以利于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政府补贴方面

选择越高的缴费档次,补贴也越高。

省、省辖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20元。省直管县(市)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县(市、区)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账户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继承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在基础养老金方面,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省、省辖市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础养老金(按6∶4比例分摊),县(市、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随户籍迁移,可跨地区转移

其实,我省在7月25日发布实施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中,就确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统称为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一制度的设计,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实现城乡居民一视同仁。

不过,有些农民工进城到了企业工作之后,原本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在企业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无法接续,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民工退保潮。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意见》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而且,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都建立了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

小贴士

养老金怎么领?

领取养老金需要达到什么条件呢?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地方的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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