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社会保险费 补贴政策》的解读
一、补贴对象
原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仍以个体劳动 者缴费办法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员(以下统称部分延缴人员)。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的1/2。
三、补贴期限
部分延缴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最晚至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止。
四、申报享受补贴的手续
部分延缴人员凭下列资料之一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并填写《部分延缴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申报表》:
(一)《杭州市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延期缴纳联系单》;
(二)注明“延期缴费”的《杭州市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缴(变更/中止)委托书》;
(三)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计算机系统中查询,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单》上注明并加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业务专用章。
五、补贴的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
部分延缴人员在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后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的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并附下列资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部分延缴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附件2);
3、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表、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内容与计算机系统信息进行核对,在每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每月25日前完成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填入《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上述日期逢法定休息休假日均顺延)。
(三)拨付
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经市财政局核拨,并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