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
从长春市人社局获悉,2月21日起,长春市(不含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开始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
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适用区域为市本级(区、开发区),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参照执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资金筹集、待遇计发和待遇领取的“三个统一”,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实现统一。全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账户和待遇标准实现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和转移接续实现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