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养老保险新政策和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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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必须按时缴纳,逾期要收滞纳金,并且可以强制执行。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自主据实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不能按照规定期限缴费的,可以向省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申请,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对缓缴的费款免征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划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补缴职工个人欠缴的费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利率计算补缴职工个人应纳利息。

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用人单位迟延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检查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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