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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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烟台市政府印发《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自10月起,改革烟台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2015年10月,全市统一启动参保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参保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规定项目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改革后基本养老待遇的确定和调整机制,以10月1日为界限,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确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 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为我市及省属驻烟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分类类型确定后,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改革前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个人按8%比例缴费单位按20%比例缴费

参保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规定项目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有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按照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相对应的原则,由省政府统一确定,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改革后基本养老待遇的确定和调整机制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

以10月1日为界限,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确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一是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二是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三是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 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按上述办法对比确定实发养老金,需要调增或调减新办法待遇标准时,均相应调增或调减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不变。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全市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和市政府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

职业年金制度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都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指设区的市,含省直)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退休审批和有关参保政策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的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规范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含本息,下同)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可先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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