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养老金怎么计算及怎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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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正式出台《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养老待遇计发、退休办理进行了明确。 《实施办法》要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据悉,此次改革涉及的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近21万人。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近21万

基本养老费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根据《实施办法》,纳入此次改革的群体指的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外的人员,则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规定,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尚未转企改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革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在缴费政策上,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据人社局介绍,这既有利于政策衔接,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为了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这次改革中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其中,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脱钩;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则将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了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将与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紧密联系,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建立职业年金退休后领取

在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还特别要求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但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不包括在其中。据了解,职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办法要求,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特殊贡献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具体的待遇领取上,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也做了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三个条件,首先需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其次要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最好要求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以实际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对于改革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新办法规定,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新办法中特别提到,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样缴

自10月1日起施行,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1.待遇与缴费年限额度挂钩

《实施办法》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之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以此来提高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2.年终奖绩效工资均计算在内

在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面,新的《实施办法》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其中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中,又涵盖了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其余规范后的项目,像是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则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

  3.退编人员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在新办法中,多次提到视同缴费年限这一概念。按照规定,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与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在原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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