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近日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意见适用于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根据《意见》要求,我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据了解,以10月1日为改革时间点,在改革以前,个人无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改革以后,一些单位开展了养老保险试点。而本次出台的《意见》则明确,各地原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即行并轨,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根据要求,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其中个人缴费工资3倍封顶60%托底,即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意见》提出,10月1日(即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10月1日后(即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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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点击
基本养老金计发 设十年过渡期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和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从 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设立过渡期,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新办法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发放20%,依此类推,过渡期结束后退休则执行新办法。
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改革前已经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不再建立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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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存额 不能提前支取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该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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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缴8%个人缴4%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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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退休 继续参保缴费
改革后,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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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流动 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