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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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家标准委了解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将于1月1日起实施。据介绍,该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服务相关机构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是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指南,具有专业性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该规范从参保登记的条件、内容、时间、调查摸底内容以及参保登记程序5个方面规范了参保登记业务;从信息变更的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3个方面规范了信息变更业务;从参保人员缴费、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及集体补助3个方面规范了保费收缴业务;从个人账户记录、支付及结算3个方面规范了个人账户管理业务。

该规范还从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发放、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养老待遇停止支付及恢复支付5个方面规范了待遇支付业务;从所需材料、关系转移人员操作程序及特殊情况处理3个方面规范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从所需材料、服务流程、审核与关系终止3个方面规范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

据了解,该规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由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牵头,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辽宁省盘锦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等单位参加编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全文

【政策文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执行时间】:1月1日

目录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参保登记服务

4 参保信息变更服务

5 养老保险费收缴服务

6 个人账户权益服务

7 待遇支付服务

8 关系转移服务

9 关系终止申请

10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养老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关系终止、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合作金融机构。

2 术语和定义

2.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2.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计发标准,并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支付的养老金。

2.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计算并支付的养老金。

3 参保登记服务

3.1 基本要求

符合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参保。

3.2 参保申请

申请参保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参保群体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申请可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

协办员应接收辖区居民提出的参保申请,并指导其填写参保表格。若其本人无法填写,可由受托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应有其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相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限上报事务所。

事务所也可直接接收参保申请。

3.3 审核与登记

事务所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上报当地县(自治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或直接经办业务的地市级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及时将符合参保范围的申请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录入信息系统。参保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缴费档次、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参保登记时间、邮政编码、是否特殊参保群体等。[4]

登记后,社保机构应及时委托金融机构制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用银行存折或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存折(卡)),用于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4 参保信息变更服务

4.1 基本要求

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服务。

4.2 参保信息变更申请

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可提出参保信息变更申请,协办员或事务所应接收参保人员提出的参保信息变更申请。

可变更的参保信息包括: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缴费档次、银行账号、金融机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特殊参保群体类型等。[4]

参保人员申请参保信息变更时,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与变更情况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参保人员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时,还应提供代办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4.3 审核与变更

协办员或事务所应检查参保人员相关证件及材料是否正确、齐全,指导参保人员正确填写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册,并按参保登记的基本流程,进行参保信息变更业务操作。

社保机构复核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的信息变更操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5 养老保险费收缴服务

5.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应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缴费年度和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的缴费档次,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费收缴服务。

5.2 养老保险费缴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扣代缴方式。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社保机构应做好宣传工作,提醒参保人员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存折(卡)。

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保机构按中断缴费处理。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扣缴条件的地区,暂由社保机构、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

5.3 养老保险费划扣

县级社保机构每月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在信息系统中确认,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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