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相关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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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问:哪些人员不在养老补贴申报范围?

答:《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

等,不列入适用对象。

5.问:60年代初下放的教师,后来又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该如何申报?

答:按照《实施意见》,下放教师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150元。下放后又担任民办教师的,符合条件者再享受原民办教师教龄补贴。

6.问:曾任原民办教师,后转为城镇户口而没有享受任何待遇可以申报吗?

答:如其他条件符合,可以申报。

7.问:原民办教师不满60周岁,可以申报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到户口所在乡镇教育部门进行申报,确认身份、教龄,公示后备案。待年满60周岁(含女同志)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8.问:计划外民办教师可以申报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

9.问:1989年以前任教,2000年以后的教龄如何计算?

答:按照规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的人员2000年之后的教龄可连续计算。2000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2000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

10.问:1989年前任教,但任教时间不到一年,有资格申报吗?

答:没有资格申报。《实施意见》规定“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才有资格申报,连续工作不满一年者,不符合申报条件。

11.问:部分申请人有起始时间,无物证证明其离岗时间,其找3个证明人可否认可?对证明人有哪些要求?

答:应进一步补充物证,确实没有物证的,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可。证明人需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或同乡镇其他学校领导、时任学校同事。证明人须是公职(含离退休)人员,证明人必须与被证明人没有亲属关系。证明人对出具的证言需负法律责任。

12.问:学前教育的教师有资格申报吗?

答:原则上设在小学的学前教育班级的教师可以申报。

13.问:没有工资表和其他物证材

料,只有证人证词,如何认定?

答:由组织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笔录,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认定。

14.问:原民办教师在任教期间由学校派出进修的,进修时间是否计入教龄?

答:若由学校派出进修,进修时间可计入教龄。

15.问:原民办教师因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或签字的,家属是否可以代办代签?

答:可以由亲属代办,签字可由家属代签,但要本人手印。

16.问:原户籍及任教地在外省,现户籍转至我省的原民办教师如何认定?

答: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户籍转入我省继续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间的身份及教龄认定由原户籍所在省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确认后,之前教龄可连续计算。在外省有民办教师工作经历,户籍转入我省后,未再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的,不属于此项补贴范围。

17.问: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如何认定?

答: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原任教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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