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计发待遇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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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济宁新闻联播》报道,济宁市社保局近日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进行了调整:最低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10元;最高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4549元。此次调整从今年1月份施行,企业和职工应补缴1至5月的养老保险费差额。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

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涨知识】

职工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是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计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它是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跨统筹范围转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终结基本养老关系时,领取个人账户有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惟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 包括三部分:

(1)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

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50岁为 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体现了社会保险费用共同负担的原则,增加了养老保险费的来源,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职工关心和支持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按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比例全国统一为11%。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5%左右,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到8%),单位划入部分逐渐降低。职工退休时,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即为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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