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标准,扬州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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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5年度扬州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5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全市范围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其基础养老金使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32元。

二、从2015年3月1日起,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调整为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4496元),下限按2299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2564元执行。

三、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2015年度的社会保险征缴基数的上下限,请根据省厅文件规定结合地方情况研究确定方案(原则上其下限不得低于2299元),并报我局审核后,报省厅备案。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55号)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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