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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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青海省第四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此次提标后,青海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经青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1月1日起,将青海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25元基础上增加15元。这是青海省第四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秘书闫光明介绍,2009年和2011年,青海省分别开展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青海省实现了两项制度的并轨,在制度上更加优化,使参保人员得到实惠更多。截止2015年底,青海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33万人,参保率达到96%,48万人按月领取了养老金。

“为了改善民生,青海省再次提高了青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比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70元)高出70元。而此前,2012年1月1日、1月1日、7月1日青海省分别提高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30元、25元、15元。”闫光明说。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青海省政府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作为“民生十件实事”之一。目前,青海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已做好调整补发准备,确保在今年三月底前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补发到位,迅速给广大城乡居民兑现承诺。

拓展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知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领取,支付终身。

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具体计发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实施初期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50元;缴费超过15年的,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增加4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全额补贴。

基本养老金所需市、区县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归集,并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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