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养老保险费缴纳和报销标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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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险与、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由于大多数农民的收入不固定,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十分灵活,大体分为发下三种:

1、定期交费。在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人群采用这种方式。如乡镇企业可按月、按季交纳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纳保费,其交费额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数额交纳。

2、不定期交费。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交,欠年少交,灾年缓交。家庭收入好时交,不好时可不交。

3、一次性交费。多数是岁数偏大的农民,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交足,一直到60岁以后按规定领取。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非城镇、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外出人员等)。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由乡镇企业或事业单位确认,组织。交纳保险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为60周岁。

农村养老保险对象有以下权益:

1、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

2、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十年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3、保险对象从本地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本人。

4、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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