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农村养老保险新规定,贵州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思而思学 2023-11-14 09:29:34

贵州省农村养老金发放标准
日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组成、计算和发放等政策。
《办法》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如果是2015年10月1号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如果是改革前参加工作,在过渡期内,也就是2015年10月1号至2024年12月31号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凡是在2015年10月1号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2017年贵州省养老金并轨方案

各市、州、县(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现就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对12月31日及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

2、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3.5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月最低增加35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5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月增加养老金510元。

(三)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

1、截止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7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3、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5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5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2015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四、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6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35元。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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