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退休养老金调涨政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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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东退休养老金调涨政策如何?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9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召开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副厅长房波表示,本次改革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确定机制,改革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机制,改革了养老保障的体系结构。

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

房波指出,这次改革实现了单位养老向社会养老方式的改变,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不再单纯依赖单位,而是纳入社会保障的大盘子。同时,改变了筹集养老费用渠道,即由各级财政或单位筹集资金,转变为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后,用于发放养老金,有效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确定机制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将根据在职时的缴费情况计算,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这种计算办法能够准确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与企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相统一,体现了基本规则的公平。

改革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机制

今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由省政府统筹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正常调整机制。

改革了养老保障的体系结构

房波表示,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将原来单纯依靠退休费保障的制度,改变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结构,从而均衡各方负担,更好地改善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戴力霭:截至6月下旬,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地方已陆续开始兑现增加的工资。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一,工作进展不平衡,全国范围内将于7月底前基本完成。29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已调整到位。

公务员工资涨幅因人而异

今年1月,国务院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同时,配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也着手同步调整。

今年6月上旬,山东省人社厅召开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各市工作部署会议及省直单位工作部署会议,要求各地区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本部门调资方案,按要求报批并组织实施。29日,记者从济南市相关部门获悉,济南目前已完成调整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是否印证了此前网传的“公务员涨薪”?对此,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已经落实了工资调整的省份,公务员工资并不都是上涨,省内某城市部分公务员工资还出现了下降。“目前来看,济南和省直机关单位公务员的工资是上涨的,但涨幅受多种因素影响,各有不同。”该人士透露。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称,由于各地工资收入水平存在差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也相应存在差异,而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不同人员扣除个人缴费后实际增加的工资有多有少是正常的,理论上会存在少数人员调资按统一标准增加工资较少、而按规定的基数个人缴费较多的情况。

试用期工资、离退休费提高

从相关方面获悉,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构成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调整后,按照国家部署,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尽管基本工资上调,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将相应减少。据悉,减少额度也和职务挂钩,职务越高,规范津贴补贴减少额度就多一些。比如,办事员减少额度为220元,乡科级正职减少330元。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也都有所上调,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

延伸阅读:

2017年山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3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确定月增加额,具体标准为:

缴费年限

增加额(元/月)

15年及以下

25

16年-20年

41

21年-25年

52

26年-30年

63

31年-35年

74

36年-40年

85

41年-45年

96

46年及以上

107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分别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75周岁和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和4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相关问题处理

(一)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系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国发〔1978〕104号、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通知所称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系指按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以及按鲁人社发〔2015〕29号等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时,企业退休人员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确定。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组织实施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经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各市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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