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具体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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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具体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8号)出台,按照国家规定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文件在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待遇领取、个人账户处理、丧葬补助金领取、制度内转移衔接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新政策自1月1日起开始执行,目前,重庆市级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制定该项政策的实施意见和操作规范,合川区也就该项政策的正式实施着手启动了前期筹备。

增设了缴费档次

原来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青年人员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新政策将年缴费标准调整为12个档次,分别为年缴100元至1000元的10个档次和1500元、2000元的2个档次。参保人可按照原标准继续缴费,也可根据新标准重新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提高了参保缴费政府补贴

新政策将参保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实行梯次补贴。新的补贴标准分别为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70元、六档80元、七档90元、八档100元、九档110元、十档120元、十一档130元、十二档140元。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越高,得到的政府补贴也就越多,多缴多补。

建立了长缴多得机制

新政策规定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完善了个人账户处理办法

新政策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领保人员死亡后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两项金额均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政府补贴资金。此外,新政策还将丧葬补助金的享受范围由原来的领取待遇人员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参保人缴费完全没有了后顾之忧。

实现了制度内跨统筹转移

参保人员户籍发生迁移的,可按规定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予转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制度名称

将我市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名称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国家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后的制度名称保持一致。

二、调整中青年人员缴费档次及标准

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青年人员年缴费标准调整为12个档次,分别为一档100元、二档200元、三档300元、四档400元、五档500元、六档600元、七档700元、八档800元、九档900元、十档1000元、十一档1500元、十二档2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明确集体补助标准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我市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四、完善参保缴费政府补贴办法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梯次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70元、六档80元、七档90元、八档100元、九档110元、十档120元、十一档130元、十二档140元。

五、建立长期缴费增发基础养老金机制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六、完善个人账户计息和余额继承规定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领保人员死亡后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两项金额均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政府补贴资金。

七、规范丧葬补助金发放范围

将领保人员死亡后发放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统称为丧葬补助金。对在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的参保人员,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对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员每缴费一年发放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八、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跨省(区、市)迁移户籍、需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户籍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予转移。

九、资金保障

对参保人员增加的政府补贴、缴费超过15年增发的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由市、区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比例为:主城区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80%,贫困区县(自治县)市级承担70%、区县级承担30%,其他区县市级和区县级各承担50%。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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