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养老保险新政策具体如何?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陕西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是陕西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也是该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
一是增设缴费档次。
在现行11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2000元缴费档次,使缴费档次增加为12个。
二是明确缴费激励机制。
为鼓励城乡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规定对选择4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不变;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年缴费600-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对选择缴费1000元、15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分别由原来的75元和80元提高到100元和150元,增幅分别达33%和87.5%;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仍由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三是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此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以外,可以依法继承。这次制度完善后,如果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全部都可依法继承。
四是全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为有效防止参保人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杜绝“吃空饷”的现象,建立起一道预防基金流失的防漏墙,从1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础养老金,按程序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
五是加大工作经费保障力度。
这次完善制度后,不仅重申了县(市、区)级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保险基金中开支的规定,同时要求对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为此,省财政已安排专项将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这些经费将主要用于各县(市、区)开展城乡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所需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办公经费、档案达标管理、网络系统运营维护及其他与此项工作相关的补助等。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切实改变基层经办机构工作现状,提升能力建设水平。
延伸阅读:陕西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记者6月12日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按照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及省国土资源厅新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今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照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筹集。不论任何项目征地,用地单位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从当地所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不足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拟定和审核工作,督促检查保障措施的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的征地数据、资料,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作为是否批准供地的必要依据;财政部门负责征缴社会保障费,协调落实由政府承担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把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土地面积标准由各市区统一规定)的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乡(镇)政府(街办)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