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青海养老金上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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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养老金已经上调,具体上调了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3月28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55元,即在原先的每人每月140元基础上增加15元。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增进民生福祉,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作为“民生十件实事”之一抓紧抓早,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关心。据了解,在此之前,我省曾分别于 2012年1月、1月、7月、2017年1月进行过标准提高工作,累计提高待遇标准85元。此次调整,是我省第5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标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比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高出85元,位居全国第四。

基本养老金领取标准:

基本养老金是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的。

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两大必要条件。首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次是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限需满15年。这样才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需要提醒的是,我国目前法定的职工退休年龄规定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而经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则可办理病退手续。

此外,15年是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限,中间允许有中断,不用非得连续缴费15年。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原社保养老缴纳情况: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员工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的11%;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以上理解为每月交5%,计入个人养老帐户的为11%。

新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

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延伸阅读:青海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提出了明确意见及要求,旨在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转移接续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基金的转移额为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在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方面,参保人员在由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时,转移本人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累计记账额,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由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后,原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同时其到新就业单位后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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