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养老保险计算方法及新政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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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西养老保险政策具体如何?有哪些值得我们注意的亮点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日前,自治区人社厅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规定,在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我区所有企业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降费政策,与之前的相关文件相比,政策更显优惠。

对于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全部由20%降至19%;对于执行阶段性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至14%的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含自治区确认的4家生态园区和以加工贸易为重点的7家产业园区)企业和降至16%的其他园区企业,取消了要求企业全员参保且没有历史拖欠的条件限制,可享受降费优惠政策。

今年6月,自治区人社厅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具体政策,对我区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对企业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设置前置条件高,许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难以享受优惠政策。因此,自治区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取消了前置条件,让更多的企业享受自治区优惠政策。而根据我区《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享受企业降费比例至14%的产业园区增至36家。

至9月底,全区已有801家园区企业享受降费至16%,有4103家园区企业享受降费至14%,其他企业降费至19%。有4771家企业通过审核,享受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涉及补贴资金3.82亿元,受惠职工61.8万人。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费率降低分别为全区企业减轻成本负担约6.1亿元、4.6亿元、1.5亿元和0.9亿元。

在医疗保险方面,自治区本级、南宁市和玉林市结合本地实际,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降低1%。

延伸阅读:广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制度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充分认识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重大意义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要求。《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任务。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被征地农民是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在社会进步过程中贡献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在城镇化进程中作出了重大贡献。单纯靠子女赡养的传统养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指导意见》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共享同样的政策标准,从制度层面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让被征地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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