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细则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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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广东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9月底前将发放到位。

据悉,此次调整比例按2017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6.5%左右确定,以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为原则。

企业和机关同步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通知》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退休人员;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2017年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的,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以2017年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养老金基数的,不执行本《通知》。

向工龄超15年者倾斜

据悉,此次调整比例按照2017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确定。在调整办法方面,以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为原则。

其中普遍调整方面,每人每月定额加发35元;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8%加发。

倾斜调整方面,对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加发1元;对2017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龄满7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各市不得另行制订方案

《通知》表示,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是近年来首次降低调整比例,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

《通知》明确,各市要直接按《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订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并于2017年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未正式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区,应将预调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在市已经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冲减生活补贴。所在市已经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离休费同步增长机制,不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按机关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

基本养老金怎么算?

TIPS

假设某退休职工缴费年限为40年,原月养老金为3000元(注:每个职工的缴费年限及原养老金金额视个人情况而定)。

普通调整部分:35元(定额部分)+3000(原养老金)×4.8%(定比部分)=179元;

缴费年限倾斜调整部分:40(缴费年限)-15=25×1元=25元;

调整后的月养老金总额:3000+179+25=3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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