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市养老保险查询及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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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查询系统已经为大家整理好,点击进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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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网查询

登陆青岛劳动保障网(http://www.qdhrss.gov.cn)或青岛市社会保险业务网站(sdqd.si.gov.cn),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2.触摸屏查询

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都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3.电话咨询

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0532-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社保中心查询

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负 责 人:王瑞德

1、拟定全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进行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开展保险费征缴以及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办事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2、拟定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管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地址: 青岛市福州南路8号

邮编:266000

电话:0532-85712034 85713134 85715042

网址:http://www.qdhrss.gov.cn

青岛社保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1、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啊?如何计算?

答:社会保险费缴纳是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关比例计算得出的,目前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分别是:养老保险单位按18%缴纳,个人按8%缴纳;医疗保险单位按9%缴纳(五市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标准为8%),个人按2%缴纳;失业保险单位按2%缴纳,个人按1%缴纳;工伤保险单位按0.7%-1.9%缴纳,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按1%缴纳,个人不缴费。

2、请问缴费年限包括哪些?

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制度之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3、单位如何开通网上社保业务?

答:开通社会保险网上增减业务权限时,用人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网上经办”业务申请表》和《社会保险网上经办业务承诺书》,加盖公章后,报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4、请问一下以个人的名义能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吗?

答:目前市内四区户口灵活就业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定点的交通银行网点缴纳养老、医疗两项保险。目前市内四区社保机构委托的交通银行指定营业网点有:市南一支: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群楼80779301;福州南路所:福州南路20号85970931;银川西路支行:银川西路6号甲85786112;彰化路支行:彰化路l号甲85897985;延吉路支行:延吉路3号83642460;镇江北路支行:镇江北路24号83081980;四方支行:人民路99号83719280。五市三区可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

5、如何查询保险明细?

答:查询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qdhrss.gov.cn)通过个人查询系统(查询初始密码为本人社保卡编号)查询,也可携带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或拨打我局民生服务热线12333咨询查询。

6、单位退休的市劳模有一块劳模医疗补助费,单位是按他们工资的5%缴费还是按社平工资的5%缴费。

答:根据我市有关规定,退休人员劳模医疗补助按本人养老金5%的比例缴纳,本人养老金低于当年度使用的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比例缴纳。

7、我在申报社保基数 时,有个工人应2100元,我错申报成2500元,我想问一下,怎样可以改回来?

答: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发现2011年度缴费基数申报错误,若未缴费,可向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申报;若已缴费的,可向我市社会保险稽核部门进行反映,由稽核部门对单位申报的2011年度缴费基数进行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稽核部门出具的稽核意见调整缴费基数并进行补缴(或补退),同时调整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8、请问我是外地的,为什么不能投五险 而只能是三险呢。为什么没有工伤和失业险呢?

答:根据规定,我市企业职工应同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其中工伤和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农村户籍的失业保险个人部分不缴费。

9、新企业办理职工投保,必须在注册地的区劳动局吗?可不可以跨区?答:根据规定,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必须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及缴费手续。

10、单位如何补缴上一个月的投保?具体流程如何操作?

答:单位申请为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的,需携带《从业人员补收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招用工手续及补收期间的原始工资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缴费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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