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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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出台,详情如何,敬请继续关注!

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1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对原由各区、乡镇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逐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待遇水平,生活费调整与镇保养老人员基本保持一致,确保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医疗待遇水平不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医疗费及时按规定报销。

二、各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节日补助费和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按照各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三、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费、节日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等标准参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确定;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低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

四、各区要制订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切实履行对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规范使用和严格监管等责任。征地养老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征地养老费资金安全。

五、市社保中心要加强对全市征地养老经办工作的指导。市社保中心制定征地养老业务经办规程,各区级经办机构和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要按规定经办业务,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的服务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养老经办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农发〔2010〕6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7日

上海哪些人可以领取城居保养老金?

本市城镇户籍,2011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保、镇保、新农保、征地养老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从2011年7月1日起补发。

本市城镇户籍,2011年7月1日已年满45周岁,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在剩余年限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自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其中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缴纳2011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后,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本市城镇户籍,2011年7月1日未满45周岁的,年满60周岁时,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自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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