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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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常常也被叫企业年金,但是其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不仅包括企业年金,还包括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等。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也可只为职工投保商业保险,或者既建立企业年金,又投保商业保险。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最终受益者为职工个人,但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上有所区别:

企业年金方面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财税〔2013〕103号 )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商业保险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的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比如保费年缴2400元,每月税前工资扣除200元,扣除后工资达不到3500元的纳税标准,就可以直接免交个税了。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目前,中国保监会批复了泰康养老、阳光人寿、人保健康三家保险公司“个人税优健康险”的销售资格。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范围,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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