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起养老新政策实施变化
政策盘点
1.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于12月2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 《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于11月30日经宁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3. 《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11月28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宣布《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4. 《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11月24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背景调查
? 自1999年河北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年人口以年均3%左右的速度迅速增长。据了解,河北省是老年人口大省,截至2015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212.49万,占总人口的16.3%;到2020年占比将达18%,接近中度老龄化社会,养老任务极为艰巨。
? 宁夏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15年底,全区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83.8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2.6%;其中,80岁以上人口9.36万,占老年人口的11.2%。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00万以上,占全区总人口的15%左右。
? 据合肥市政府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末,合肥市60岁及以上人口数为1030.9万人,占总人口的16.95%,65岁及以上人口为692.8万人,占总人口的11.39%。《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出台,是安徽省在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下的首次政策试水。
? 根据2015年贵州省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2015年,贵州省60岁及以上人口534.01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5.10%,比重高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2.25个百分点,高于全国1.78个百分点,贵州省老龄化速度已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国际上通常把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当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20%时,社会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30%时,社会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出台政策的四个地区均已接近中度老龄化阶段。养老需求不断增长,养老问题迫在眉睫。根据我国养老的9073格局显示,目前居家养老仍是养老的主要方式,这种情况下,各地区政府部门不断出台保障、补贴居家养老,鼓励相关机构、社区、子女等参与养老体系建设,解决养老难题,实现老有所养。
内容解读
1.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下简称《条例》)共计30条细则,对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各级政府和机构职责、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和医疗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 《条例》对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内容进行归类,对比较成熟的服务内容进行规范,并作了列举性规定。《条例》中列举出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活动。
? 《条例》提出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起主导作用,并对县级政府的职责作了规定。明确政府在制定规划、资金保障、完善制度、政策支持以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方面的主要责任。同时,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主管地位,并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 为保障老年人的无障碍环境,《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对老旧小区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适老生活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内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或者配置基本生活辅助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 为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健康养老需求,《条例》规定:为65周岁以上的居家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服务以及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开展社区(村)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综合管理,开展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指导;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等服务;根据需要与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2. 《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下简称《条例》)规定了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家庭成员的责任和义务。通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救助服务、医疗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构建全新的社会化养老新模式。
? 在养老规划、建设和标准方面,《条例》提出,未来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应该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老年人需要的,应增建或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农村互助养老院等农村老年人服务设施。闲置的国有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办公楼等适宜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在养老服务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扶持政策,支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开展养老活动和各类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开放所属场所,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等服务。自治区财政每年将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 《条例》还专门制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作为安徽省首部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下简称《条例》)对基本公共服务、养老评估、医养结合、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长期护理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具有前瞻性的规定,将成为老年人的 “护身符”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根据《条例》规定,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为低保老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补贴;为低保老人和经济困难孤寡老人优先分配保障房;为特困供养老年人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每年一次免费常规体检;为经济困难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提供免费医疗护理;为80岁以上老人发放津贴,对100岁以上老人给予特殊照顾;为70岁以上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办证和公证服务;提供医嘱公证、房产公证、追索赡养费等法律援助服务;为高龄、失能老人达到规定人数的社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
? 《条例》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作了硬性要求。明确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