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记者从长春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正式建立。从今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120元,这也是今年建设“幸福长春”确定的20件民生实事之一。
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每年100元至2000元之间划分了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市人社局养老和失业保险处副处长刘卫东表示:“增加了缴费档次,因为现在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有好多城乡居民有这种意愿,也有这种能力想多缴点,所以在原来10个档次的基础上,增加了1500元和2000元这个档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今年起,从每人每月70元增加到120元,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者,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另外,政府还根据参保者不同的缴费档次,给予每人每年最低30元,最高170元的个人缴费补贴。如果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市人社局养老和失业保险处副处长刘卫东说:“实现了个人账户完全继承,以前这个继承也是有个人账户继承,但是只继承你个人缴费那部分,政府的相应补贴要留存下来,现在就不是了,不管是个人历年缴费的,还是政府对居民历年的补贴,完全由居民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已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