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政策标准待遇

思而思学网 2023-12-11 21:53:57

 辽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分为12个档

到今年末,我省将全面完成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合并实施。到明年末,我省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昨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于6月23日印发并开始实施。

今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对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方面表示,这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来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信息显示,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于2009年启动了新农保首批试点。2011年7月,在国务院启动城居保试点的同时,省委、省政府决定将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县区,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实现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的全覆盖。

截至2013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47万人,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人数达到360万人。

我省的目标是,到末,全面完成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合并实施;到2015年末,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到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

缴费分档

12个档自选,多缴多得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记者注意到,这12个档次比此前实行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缴费档次有所增加,比原来城镇居民多了两个档次,比原来的农村居民增加7个档次。

基金构成

个人缴费+补助+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而此前新农保和城居保均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其中,在政府补贴方面,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的,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的缴费补贴。对选择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档次缴费的,各市政府可根据地方实际在70元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重度残疾人选择任意档次参保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金额由市县财政承担。

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在集体补助方面,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信息查询

将推广全国统一社保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我省将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待遇领取

至少缴满15年允许补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离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待遇标准

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都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

经省政府同意,从7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

转移接续

在迁入地申请一次转完

在缴费期间进行省内和省外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迁出地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另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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