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常州市人社局获悉,常州于近日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新修订的内容,缴费标准、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及丧葬补助金标准均有所提高,并将于7月起实施。
缴费标准等将提高
《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于2010年实施,2012年经历了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完善,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常州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修订的内容变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提高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缴费标准最高档由原1560元提高到2520元,最低档仍为600元;同时缴费档次由原9档减少到5档(即:600元、1080元、1560元、2040元、252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
二是提高政府缴费补贴标准。政府对正常参保缴费及延长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原每缴费满1年补贴50元调整为补贴60元。
三是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参保缴费人员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由原1200元调整为1500元。
两项规定停止施行
此外,根据《通知》,此次有两项规定予以停止施行。
一是规定“未参保缴费人员不再享受基础养老金”。
对于《通知》施行后不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城乡居民,取消了“到龄未参保缴费人员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的规定。
二是停止施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通知》施行前已经享受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仍按规定继续执行;《通知》施行后不再新增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待遇的对象。
上述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通知》还规定,参保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补缴或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愿补缴或延长缴费的,可书面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
《通知》适用的范围为本市市本级统筹区,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